12月19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對外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規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政策優化規范了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并規范了充換電服務收費行為。經測算,政策調整后充換電設施平均用電價格將下降10%至15%。
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將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分四類進行價格管理。
第一類是居民家庭住宅及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可選擇執行電度電價或峰谷分時電價。
第二類是居民住宅小區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含集中式),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第三類是在其他場所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2030 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平段電價由市場化形成,峰谷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按浮動比例形成。平段電價包含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四類是所有未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按其所在場所對應的電價執行。
服務費方面,《通知》規定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除向用戶收取電費以外,可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主體基于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
并強調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且需在醒目位置公示充電價格,包括總的充電單價(即“一口價”)及電費、服務費分項單價等三個價格信息,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將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分四類進行價格管理。
第一類是居民家庭住宅及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可選擇執行電度電價或峰谷分時電價。
第二類是居民住宅小區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含集中式),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第三類是在其他場所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2030 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平段電價由市場化形成,峰谷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按浮動比例形成。平段電價包含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四類是所有未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按其所在場所對應的電價執行。
服務費方面,《通知》規定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除向用戶收取電費以外,可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主體基于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
并強調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且需在醒目位置公示充電價格,包括總的充電單價(即“一口價”)及電費、服務費分項單價等三個價格信息,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