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3年底,全區力爭建成集中充電站(點)59座(具體見附件),充電樁(位)629個;其中城市公共充電站2座、公交車充電站2座、出租車充電站3座和集中式公用充電站7個,其他45個為充電點。
到2025年底,全區力爭建成集中式充電站34座,其中城市公共充電站30座、公交車充電站1座、出租車充電站1座、物流及環衛專用車充電站2座;力爭建設換電站3座;力爭建成分散式充電樁1000個,力爭建成自用充電樁800個以上。全區構建較為完善的車樁匹配、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有效提高充電基礎設施利用效率,中心城區與鄉鎮之間以及周邊區縣的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構建起覆蓋全區的智能充電服務網絡,滿足電動汽車能源需求。
重點任務
? 推進全區充換電設施統籌建設運營管理
堅持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公益屬性,通過規劃布局、協議授權、政策引導等方式,進一步規范建設標準、優化運營監管,形成全區“一張網”管理格局。
引導新建充電站應用樁網互動創新技術,實現暢通車樁端應用APP與市級監測平臺數據聯接和提供車輛自動尋樁、信息提示等服務功能。
執行充電服務費指導價格規范,打擊惡性競爭。
? 合理布局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將新建或建成公共停車場、小微停車場、城市邊角地帶規劃建設充電設施,并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停車場、P+R停車場、加油(加氣)站等已有場地資源規劃建設充換電設施,推進符合條件的公交站、火車站、機場等重點區域充換電設施全覆蓋。
? 推進既有居住社區改造建設
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項目,鼓勵將改造中獲得的空地、邊角地、閑置地以及擬新建或改擴建停車場(庫)優先作為充換電基礎設施保障用地。
具備安裝條件的,居住社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 確保新建居住社區和其他建筑配建條件
新建居住社區要確保固定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建成充電設施的公共停車位比例不低于50%。
? 優化中心城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布局建設
將重點在城區符合條件的各類型場所分別建設公交充電站、網約、巡游出租車充換電站、物流車充換電站。
到2025年,全區符合建設條件的公交首末場站、公交樞紐站、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大型公園、3A級(含)以上景區充電樁覆蓋率應達到100%;具備建設條件的工業園區組團、城市配送集散地充換電站覆蓋率應達到100%。
? 加強鄉鎮(街道)充電網絡布局
積極推進轄區內交通樞紐、旅游景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庫)和政府或政府平臺公司投資建設的特級公共停車場(庫)等公共區域充換電設施建設,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各鄉鎮(街道)集鎮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 加快內部停車場(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全市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旅游景區等內部停車場預留安裝條件100%,充電樁建設比例不得低于總停車位數量的10%,滿足公務用車和職工私家車充電需要。
鼓勵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樁對外開放,進一步提升公共充電供給能力。
? 推進車網互動技術創新與試點示范
積極探索新能源汽車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實施路徑,執行新能源汽車消費和儲放綠色電力的交易和調度機制。
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支持充電企業通過需求側響應等方式,開展智能有序充電,探索車網雙向互動,合理發揮規模化、分散式電動汽車充放電資源對電力系統的峰谷調節作用。
? 加快換電模式推廣應用
力爭建設3座及以上綜合換電站,為出租、網約車、物流車、重卡進行換電補能服務。鼓勵在礦山、水泥攪拌站、垃圾處理場、排渣場等特定區域建設重卡換電站。
? 改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環境
對于非新能源汽車占用公共充電車位的,鼓勵運營單位采用智能車位鎖、車牌識別等方式解決“油車占位”問題。
鼓勵充電企業與各類停車設施運營管理主體探索商務模式,建設停車充電一體化共享服務設施,實現停車和充電信息數據互聯互通。
? 建立健全行業監管體系
規范充電設施管理要求,建立“僵尸樁”清查冶理制度,將“僵尸樁”數量納入充電企業建設補貼評價體系,加大對“僵尸樁”整治考核力度。
強化汽車、電池和充電設施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設安裝質量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