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用法制力量規范電動車出行 以交通文明引領城市文明——陜西漢中基層立法聯系點關于《漢中市電動車管理條例》立法綜述
近年來,電動車作為廣大人民群眾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在給大家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其生產銷售、道路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也嚴重影響到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給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帶來了壓力。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電動車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痛點難點,立足地方實際,依法制定了《漢中市電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獲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將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一、群眾訴求的精準回應
開展電動車管理立法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作為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中“以交通文明引領城市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全市人民高度關注的一項重點工程,也是推進法治漢中建設的一項利民惠民工程。
目前,我市電動車保有量達48萬余輛,位居全省第五。據統計,2016年至2022年,電動車引發的各類交通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總量的比例較高,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失,同時也為城市交通管理增加了極大的難度。由于部分電動車駕駛人缺乏專業駕駛技能培訓,安全意識較差,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同時,在日常管理中,因為缺乏相應法律依據,違法成本低,導致駕駛人與執法管理者抵觸情緒嚴重,極易加劇社會矛盾,引發不穩定因素。另外,大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在市場上銷售,車輛安全性能較低,部分報廢淘汰電動車廢舊蓄電池隨意丟棄,造成消防隱患、環境污染等后果,給社會治理帶來一系列難題。因此,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進一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亟需用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我市電動車予以規范,適時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到立法高度,不僅勢在必行而且時機成熟。
二、民主立法的“漢中答卷”
立法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設身處地考慮群眾需求,保護群眾利益;堅持在安全管理與便利群眾之間謀求平衡和統一,探索出管理部門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最大公約數;堅持“小切口”精準立法,找準治理難點,解決民生難題;堅持從實際出發,重點先行、單維突破、化繁為簡,保證出臺的法規務實管用。
《條例》是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計劃,報經市委同意的地方立法項目。市公安局在充分調研論證和借鑒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漢中市電動車管理辦法(草案)》。2022年1月至8月,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將《條例(草案)》在市人大、市政府網站以及“漢中發布”微信平臺上全文公布,在《漢中日報》上發布了征求意見公告,將征求意見函和《條例(草案)》文本發送市人大代表、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市級相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咨詢專家等,征求意見建議。在調研過程中,法工委深入各縣區,多次召開了有不同層次、不同單位、不同社會群體參加的座談會,收集管理部門、基層組織和電動車駕駛人的意見建議。因立法涉及到對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行為的規定,法工委還組織分別召開了有全市六家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參加的座談會以及有城管、交警、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的座談會,有針對性地征求各單位意見建議,解決立法難題。堅持立法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向市委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示匯報,得到有力支持。
2022年8月25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三審通過了《條例》,于9月29日獲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條例》從草案起草到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歷時近兩年,征集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約二百余條。針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法工委進行了認真研究梳理,對反映較為集中的佩戴頭盔、車輛登記、通行管控、小區充電等有關事項,在《條例》中一一作出回應,統籌兼顧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充分體現了民有所呼,法有所應,真正做到了將全過程人民民主貫穿立法全過程,確保出臺的法規符合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
三、電動車管理的法制保障
在修改審議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嚴格按照《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注重處理好立法為民和立法便民、源頭治理和路面管控、保障安全和出行便利的關系,做好“三個堅持”:一是堅持依法管理和保障民生并重;二是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并舉;三是堅持著眼長遠和解決當前兼顧。為提升電動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切實維護群眾利益保駕護航。
一是明確調整對象,實現管理范圍全面覆蓋。《條例》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和非國標的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由此可見,條例的調整對象與其他地市多數僅規范電動自行車不同,不但包括了數量眾多的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也包括了非國標電動自行車以及日益增多的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其中,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對于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并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車輛,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條例》也是我省首部對各種類型電動車予以一體規范的地方性法規。
二是深化源頭治理,實現產銷市場全面凈化。由于消費者對車輛性能的需求不斷提高,市場上生產銷售的電動車逐漸向大功率、高車速、取消腳踏設施等方向發展,此類車輛已經接近甚至超過輕便摩托車的性能,游走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管理的邊緣地帶。而且,大多數電動車事故涉及的車輛并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為此,《條例》規定,在本市生產或銷售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規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或者準入許可管理的,未經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或者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電動車,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建立實名制銷售臺賬,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并承諾所售電動車符合登記條件。本條例實施后購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是健全登記制度,實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依法登記是健全電動車管理的前提和首要措施。登記掛牌上路后,電動車的“身份”將具有唯一性,便于群眾和執法管理者識別辨認,在道路電子監控系統的配合下,其各種交通違法行為將無處遁形,倒逼電動車騎乘人員謹慎駕駛、安全出行。對此,《條例》規定了電動車依法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登記。電動車應當在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由運營企業辦理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投入運營。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帶牌證銷售。
四是實施過渡期管理,杜絕“一刀切”全面限制。《條例》從關注民生角度出發,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進行逐步淘汰,防止管理制度上“一刀切”的禁止、收繳和銷毀。針對我市現存大量非國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實際狀況,設計了較為柔性的過渡期管理制度,多措并舉,遏制增量、消化存量,自然淘汰非國標車輛。本條例施行前在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限期退出過渡制度。非國標電動自行車的限期退出過渡期,執行本省的相關規定,限期退出過渡期內懸掛臨時號牌。其他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實行三年限期退出過渡制度,限期退出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限期退出過渡期內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是規范騎行行為,落實佩戴頭盔全面要求。在調研過程中,交管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在涉及電動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頭部受傷致死的人數占該類事故死亡總數的69%以上,主要原因均為沒有或不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對此,公安部交管局下發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國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同時,這也是公安交警部門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電動車管理進行立法的目的和初衷。為了督促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助推養成安全習慣,《條例》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非國標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并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設置了處罰。
六是強化安全理念,實現消防隱患全面消除。電動車是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的車輛,在非集中場所進行充電時,一旦蓄電池受熱失控,就會猛烈燃燒,釋放大量有毒氣體,并伴隨著爆炸,引燃可燃物,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此,《條例》規定,電動車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區域停放和充電,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行室內充電和飛線充電,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同時還規定了,禁止電動車進入載人電梯,并鼓勵住宅小區采用技術手段對電動車進入電梯進行監控和預警。
七是嚴格法律責任,實現治理效能全面升級。《條例》在前款對電動車依法分類管理的基礎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針對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非國標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違規載人載物、違規加裝棚架的,規定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闖紅燈、逆行、醉駕、超速、無牌上路行駛的行為,規定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車輛。
并且,根據執法一線交警同志的建議,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車輛”含義的規定和工信部的相關文件精神,《條例》規定,非國標的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道路通行規定的,按照同類型機動車違法處罰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便于一線交警執法。同時,《條例》還規定了法律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會將組織相關方面,切實抓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用良法促進善治,運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破解電動車管理困境,滿足人民群眾對便捷安全出行的需求,以交通文明引領城市文明,為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提供堅強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