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12月5日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無錫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政策告知書,其中擴大了電動汽車工商業電價分時政策執行范圍。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的充換電設施用電,高峰電價為平段電價上浮71.96%,低谷電價為平段電價下浮58.15%;執行工商業單一制電價的充換電設施用電,高峰電價為平段電價上浮67.19%,低谷電價為平段電價下浮54.82%。
峰期7:00-11:00、13:00-22:00;
谷期11:00-13:00、22:00-次日7:00。
峰、谷時段電價在合表用戶電價基礎上,高峰時段上浮0.0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下浮0.17元/千瓦時。
政策明確,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且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獨立報裝接電或者具備獨立受電點,二是屬于集中式充換電設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暫不執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深谷電價。
原文如下:
無錫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政策告知書
各電力用戶:
為滿足人民群眾出行充換電需求,更好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價格發〔2023〕969號),現就相關價格政策提醒如下:
一、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政府定價
(一)對居民住宅小區內設置的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含公共充換電設施)用電和居民家庭住宅、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并執行分時電價,時段劃分為:峰期7:00-11:00、13:00-22:00,谷期11:00-13:00、22:00-次日7:00。峰、谷時段電價在合表用戶電價基礎上,高峰時段上浮0.0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下浮0.17元/千瓦時。
注:1、擴大了電動汽車居民電價執行范圍。
2、峰谷時段有所變化。
(二)對向電網企業獨立報裝接電或具備獨立受電點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其中: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參照1-10(20)千伏工商業兩部制電價水平執行,按照前述國家文件規定,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中設置的其他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主體執行對應的工商業電價。
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分時電價政策,引導電動汽車用戶廣泛參與有序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上述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或場所業主,可結合自身充電特性,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時段劃分與工業用戶相同,具體為:高峰時段8:00-11:00、17:00-22:00,平時段11:00-17:00、22:00-24:00,低谷時段0:00-8:00,幅度比例參照工業用戶執行,具體為: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的充換電設施用電,高峰電價為平段電價上浮71.96%,低谷電價為平段電價下浮58.15%;執行工商業單一制電價的充換電設施用電,高峰電價為平段電價上浮67.19%,低谷電價為平段電價下浮54.82%。分時用電價格,按上述峰谷平時段和浮動比例,以用戶到戶電價為基礎,進行上下浮動,選定后在12個月之內應保持不變。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暫不執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深谷電價。
注:1、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且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獨立報裝接電或者具備獨立受電點,二是屬于集中式充換電設施。
2、擴大了電動汽車工商業電價分時政策執行范圍。
3、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暫不執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深谷電價。
二、規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服務費收費行為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商除向用戶收取電費以外,可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與電費分開,分別列示。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運營商基于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相關規定,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費用、電費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充換電設施運營商階段性降低充電服務費,鼓勵對城市公交車輛充電給予優惠。
注:1、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應當按照《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要求,依法實行明碼標價。
2、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以上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用戶如對相關政策存在疑問,可通過“網上國網APP”自助查詢政策詳情,也可以至所在價格主管部門或供電公司進行咨詢。如發現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存在違規收費問題,可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峰期7:00-11:00、13:00-22:00;
谷期11:00-13:00、22:00-次日7:00。
峰、谷時段電價在合表用戶電價基礎上,高峰時段上浮0.0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下浮0.17元/千瓦時。
政策明確,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且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獨立報裝接電或者具備獨立受電點,二是屬于集中式充換電設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暫不執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深谷電價。
原文如下:
無錫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政策告知書
各電力用戶:
為滿足人民群眾出行充換電需求,更好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價格發〔2023〕969號),現就相關價格政策提醒如下:
一、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政府定價
(一)對居民住宅小區內設置的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含公共充換電設施)用電和居民家庭住宅、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并執行分時電價,時段劃分為:峰期7:00-11:00、13:00-22:00,谷期11:00-13:00、22:00-次日7:00。峰、谷時段電價在合表用戶電價基礎上,高峰時段上浮0.0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下浮0.17元/千瓦時。
注:1、擴大了電動汽車居民電價執行范圍。
2、峰谷時段有所變化。
(二)對向電網企業獨立報裝接電或具備獨立受電點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其中: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參照1-10(20)千伏工商業兩部制電價水平執行,按照前述國家文件規定,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中設置的其他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主體執行對應的工商業電價。
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分時電價政策,引導電動汽車用戶廣泛參與有序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上述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或場所業主,可結合自身充電特性,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時段劃分與工業用戶相同,具體為:高峰時段8:00-11:00、17:00-22:00,平時段11:00-17:00、22:00-24:00,低谷時段0:00-8:00,幅度比例參照工業用戶執行,具體為: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的充換電設施用電,高峰電價為平段電價上浮71.96%,低谷電價為平段電價下浮58.15%;執行工商業單一制電價的充換電設施用電,高峰電價為平段電價上浮67.19%,低谷電價為平段電價下浮54.82%。分時用電價格,按上述峰谷平時段和浮動比例,以用戶到戶電價為基礎,進行上下浮動,選定后在12個月之內應保持不變。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暫不執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深谷電價。
注:1、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且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獨立報裝接電或者具備獨立受電點,二是屬于集中式充換電設施。
2、擴大了電動汽車工商業電價分時政策執行范圍。
3、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暫不執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深谷電價。
二、規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服務費收費行為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商除向用戶收取電費以外,可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與電費分開,分別列示。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運營商基于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相關規定,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費用、電費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充換電設施運營商階段性降低充電服務費,鼓勵對城市公交車輛充電給予優惠。
注:1、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應當按照《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要求,依法實行明碼標價。
2、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以上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用戶如對相關政策存在疑問,可通過“網上國網APP”自助查詢政策詳情,也可以至所在價格主管部門或供電公司進行咨詢。如發現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存在違規收費問題,可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