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資源獲悉,為推動佛山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高效發展,引導新能源貨運車輛推廣應用,佛山市交通運輸局發布《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貨運車輛運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貨運車輛,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貼:
(一)按照輕型封閉貨車(微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以下)、輕型封閉貨車(中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至2噸)、輕型廂式貨車(輕卡型,總質量4.5噸以下)、中型廂式貨車(總質量4.5噸及以上、12噸以下)、重型貨車(總質量12噸及以上)、冷藏車六種新能源配送車型,分別按0.2元/公里、0.4元/公里、0.6元/公里、0.8元/公里、2.2元/公里、1.0元/公里進行獎補,以每100公里為一個計算單位取整。
(二)每輛車的補貼金額計算公式為:車輛補貼金額=不同類型純電動貨運車輛補貼標準×核準的行駛里程數。車輛行駛里程超過3萬公里的,上述五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獎補額分別為0.6萬元、1.2萬元、1.8萬元、2.4萬元、6.6萬元、3.0萬元。 專項扶持資金設立有效期為3年,共分3個周期進行核算。
政策原文如下:
新能源重卡最高每年獎補6.6萬元/輛!佛山擬扶持新能源貨車
附件1: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貨運車輛運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原文如下:
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貨運車輛運營
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高效發展,引導新能源貨運車輛推廣應用,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創建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20〕147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佛府辦函〔2021〕11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新能源貨運車輛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扶持資金),是由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鼓勵我市城市貨運配送企業采用新能源貨運車輛從事城市貨運配送業務,支持我市新能源貨運車輛推廣應用,促進貨運配送行業節能減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規范使用、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扶持資金由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扶持對象按規定申報和使用。市、區財政部門依職責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進行監控通報。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分配、使用與績效情況分別進行紀檢和審計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指的新能源貨運車輛包括氫燃料電池貨運車輛和純電動貨運車輛。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及補貼標準
第六條 專項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為佛山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
第七條 示范企業的新能源貨運車輛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2017年1月1日(含)以后購置的新能源貨運車輛,并在佛山市登記注冊;
(二)貨運車輛承擔本市城市物流配送任務,且配送點必須在佛山市內;
(三)車型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四)車輛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 29912—2013)所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并安裝、使用符合JT/T794規定的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設備;
(五)持有效《道路運輸證》(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不需提供);
(六)車輛應當按規定接入佛山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平臺,且經該平臺核算,年度內在佛山市轄區行駛里程達到一萬公里及以上;
(七)車輛整潔、外觀完好,車輛需在駕駛室車門兩側顯眼位置噴涂企業名稱、服務及監督電話,車廂按《佛山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啟動佛山市城市配送車輛外觀標識的通知》(佛交〔2017〕498號)噴涂佛山市城市配送統一標志標識;
(八)未發生過構成交通肇事犯罪或造成人員死亡負同等及以上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氫燃料電池貨運車輛,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貼:
(一)按照輕型氫燃料電池貨運車輛(總質量小于4.5噸)、中型氫燃料電池貨運車輛(總質量4.5噸及以上,小于12噸)、重型氫燃料電池貨運車輛(總質量12噸及以上)和氫燃料電池冷藏車四種車型,在每個核算年內行駛里程在1萬至5萬公里之間的,分別按1.5元/公里、2.0元/公里、2.5元/公里和2.3元/公里進行獎補,以每100公里為一個計算單位取整。
(二)每輛車的補貼金額計算公式為:車輛補貼金額=不同類型氫燃料電池貨運車輛補貼標準×核準的行駛里程數。車輛行駛里程超過5萬公里的,上述四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獎補額分別為7.5萬元、10.0萬元、12.5萬元和11.5萬元。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貨運車輛,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貼:
(一)按照輕型封閉貨車(微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以下)、輕型封閉貨車(中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至2噸)、輕型廂式貨車(輕卡型,總質量4.5噸以下)、中型廂式貨車(總質量4.5噸及以上、12噸以下)、重型貨車(總質量12噸及以上)、冷藏車六種新能源配送車型,分別按0.2元/公里、0.4元/公里、0.6元/公里、0.8元/公里、2.2元/公里、1.0元/公里進行獎補,以每100公里為一個計算單位取整。
(二)每輛車的補貼金額計算公式為:車輛補貼金額=不同類型純電動貨運車輛補貼標準×核準的行駛里程數。車輛行駛里程超過3萬公里的,上述五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獎補額分別為0.6萬元、1.2萬元、1.8萬元、2.4萬元、6.6萬元、3.0萬元。
第十條 專項扶持資金設立有效期為3年,共分3個周期進行核算。每個核算周期為1年,首個核算周期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專項扶持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2:8分擔。
第十一條 專項扶持資金原則上采取因素法,由市、區財政部門逐級下撥給扶持對象。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批及撥付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在申報專項扶持資金時,應通過“佛山扶持通”向區交通運輸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貨運車輛運營補貼申請表》原件掃描件;
2.符合扶持條件車輛的登記證書、購車發票掃描件;
3.車身外觀照片,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資料,技術等級評定結論資料;
4.車型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5.安裝、使用符合JT/T794規定的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設備;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車輛道路交通事故情況材料。
第十三條 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復核和撥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和本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和發布具體的專項扶持資金申報通知,指導各區交通運輸部門組織轄區內示范企業開展資金申報工作。
(二)2023年-2025年每年3月31日前,示范企業按照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有關通知要求,通過“佛山扶持通”進行網上申報。
(三)各區交通運輸部門開展以下審核工作:
1.對申報企業提交的所有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貨運車輛行駛里程以佛山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平臺核定的行駛里程為準;
2.以申報企業為單位,按照不少于所申請扶持資金車輛總數30%的比例,對車輛行駛里程、外觀、實際承擔城市物流配送等情況進行隨機抽查,確定每輛符合扶持資金申報條件車輛的扶持資金金額和車輛所屬企業扶持資金總金額,并在此基礎上出具審核意見;
3.2023年-2025年每年4月30日前將《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貨運車輛運營補貼申請表》和本轄區《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貨運車輛運營補貼匯總表》報市交通運輸部門。
(四)市交通運輸部門對各區交通運輸部門審核的申報資料進行復核,填寫復核意見。匯總全市符合專項扶持資金申報條件的企業、車輛信息,擬定專項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在“佛山扶持通”、局門戶網站上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專項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區交通運輸部門進行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程序將專項扶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六)市財政部門按照市政府批復意見將專項扶持資金撥付各區財政部門,各區財政部門將市財政下撥的專項扶持資金及時在2023年-2025年每年6月30日前將資金撥付給扶持對象。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對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使用等情況,分別履行以下管理和評價職責:
(一)市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牽頭制定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2.組織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工作,對各區交通運輸部門報送的相關材料進行復核;
3.擬定專項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并按規定報送市政府審批;
4.指導各區交通運輸部門開展專項扶持資金使用情況自評,并進行績效評價;
5.監督檢查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使用情況;
6.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專項資金收回統籌使用工作,以及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二)市財政部門職責
1.協助市交通運輸部門制定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2.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專項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將資金下達到各區財政部門;
3.督查全市專項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視情況進行抽查評價;
4.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收回統籌使用等相關工作;
5.負責建設維護佛山市政府扶持資金綜合服務平臺(“佛山扶持通”)。
(三)區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組織本轄區內示范企業進行資金申報;
2.對本轄區申報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監督檢查本轄區申報企業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和使用情況;
4.組織開展本轄區專項扶持資金使用情況自評,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自評報告;
5.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市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收回統籌使用相關工作,以及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相關工作。
(四)區財政部門職責
1.根據專項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將專項扶持資金撥付給扶持對象;
2.督查本轄區專項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市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收回統籌使用相關工作,以及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各區交通運輸和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專項資金項目的跟蹤指導力度,及時地協調解決專項扶持資金項目申報和使用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并主動地向市交通運輸、市財政部門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對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核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以及績效管理等事中事后工作經費,可從專項扶持資金中列支,計提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專項扶持資金預算金額的1%。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專項扶持資金相關政策、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包括: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申報范圍、申報主體、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三)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等。
(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完成約束性任務后剩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六)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專項扶持資金申報企業要嚴格按規定要求申報專項扶持資金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資金使用承擔全部責任,并自覺接受各級交通運輸、財政、審計及監察等部門及其授權委托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項扶持資金申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停止向其撥付專項扶持資金,已撥付專項扶持資金的全部追回,五年內停止其申報所有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的資格。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單位及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金補貼的;
(二)重復申報套取財政資金的;
(三)納稅違法違規的;
(四)其它違法申報扶持資金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申報主體未在申報通知限定的時期內申報專項扶持資金的,視為主動放棄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