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時分,虹口區水電路汶水東路路口人行橫道線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電動自行車騎行駛過橫道線時,與一輛白色小客車正面發生碰撞,雙方的車輛互有損壞。幸虧騎車人馮女士正確佩戴安全頭盔,頭部在猛烈撞擊中得以保護,人無大礙。
據馮女士自述,事發時,她非常著急,想騎著電動自行車搶在車輛起步前通過人行橫道線。她認為,機動車駕駛員李女士應當禮讓。執勤交警方昊誠告知對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關規定,非機動車在行經人行橫道線時,應當下車推行。此次事故中,由于馮女士在橫道線上騎行,已經屬于違法行為。“從現場情況來分析,如果非機動車是撞在機動車的側面,那么毫無疑問,非機動車應擔全責;從事故形態看,撞擊點卻在正面。如果李女士能及時采取措施,是有機會避免事故發生的。”
民警根據相關規定,認定馮女士“未下車推行”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李女士因“未確保安全”的行為負次要責任。雙方對民警的定責并無異議。交警部門提醒廣大市民:交通違法行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定責依據,只有不斷地提高遵規守法的意識,才能真正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據馮女士自述,事發時,她非常著急,想騎著電動自行車搶在車輛起步前通過人行橫道線。她認為,機動車駕駛員李女士應當禮讓。執勤交警方昊誠告知對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關規定,非機動車在行經人行橫道線時,應當下車推行。此次事故中,由于馮女士在橫道線上騎行,已經屬于違法行為。“從現場情況來分析,如果非機動車是撞在機動車的側面,那么毫無疑問,非機動車應擔全責;從事故形態看,撞擊點卻在正面。如果李女士能及時采取措施,是有機會避免事故發生的。”
民警根據相關規定,認定馮女士“未下車推行”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李女士因“未確保安全”的行為負次要責任。雙方對民警的定責并無異議。交警部門提醒廣大市民:交通違法行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定責依據,只有不斷地提高遵規守法的意識,才能真正確保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