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張某騎車在路上正常行駛,因感覺有些打滑,便慢慢減速并停車檢查。還沒等張某下車,距離其5~6米遠的地方,騎車的周某滑倒受傷。事后,周某訴至法院,認為是張某突然停下,導致自己剎車制動,避讓不及才最終摔倒。“無接觸”交通事故是否要賠償?現代快報記者獲悉,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3年2月,一個雨天的傍晚,張某騎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上由西向東行駛,張某感覺車身有些打滑,遂在道路中間慢慢減速,準備停車檢查。還沒等下車,張某就聽到身后有人倒地的聲音,回頭發現距離5~6米遠的地方,有一個人騎電動自行車滑倒受傷。
滑倒受傷的正是周某,事后他報了警。經交警部門鑒定,張某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制動、轉向功能均正常,雙方車輛未見碰撞痕跡。后交通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根據目前所調查的證據無法查明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實與成因,故未認定雙方責任。
周某因事故受傷,因治療產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9000余元,為主張賠償,周某將張某訴至昆山法院,請求對方按照80%的賠償比例,支付23000余元賠償金。
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張某辯稱:“我真的很冤枉,我都沒有碰到他,周某是因為自己騎車注意力不集中,才導致失誤摔倒的,而且我是慢慢停下的,周某本就應當與我保持安全距離,我是沒有責任的。”周某則表示:“交通事故并不是一定要發生碰撞,張某與我同方向行駛,并且當時是雨天,路面濕滑,他在距離我5米開外的地方突然停下,就如同一個路障,我剎車制動,避讓不及才最終摔倒。”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無接觸”交通事故,雖然周某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并未發生碰撞,但雙方是否接觸并不是判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責任的承擔應取決于事故發生的原因。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有安全、謹慎駕駛的義務,其自認事故發生時距離張某約5~6米,在未直接碰撞的情況下摔倒受傷,其自身存在過錯,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張某在非機動車道中間位置停車,影響道路通行秩序,對事故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酌定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張某賠償周某8783.8元。
2023年2月,一個雨天的傍晚,張某騎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上由西向東行駛,張某感覺車身有些打滑,遂在道路中間慢慢減速,準備停車檢查。還沒等下車,張某就聽到身后有人倒地的聲音,回頭發現距離5~6米遠的地方,有一個人騎電動自行車滑倒受傷。
滑倒受傷的正是周某,事后他報了警。經交警部門鑒定,張某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制動、轉向功能均正常,雙方車輛未見碰撞痕跡。后交通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根據目前所調查的證據無法查明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實與成因,故未認定雙方責任。
周某因事故受傷,因治療產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9000余元,為主張賠償,周某將張某訴至昆山法院,請求對方按照80%的賠償比例,支付23000余元賠償金。
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張某辯稱:“我真的很冤枉,我都沒有碰到他,周某是因為自己騎車注意力不集中,才導致失誤摔倒的,而且我是慢慢停下的,周某本就應當與我保持安全距離,我是沒有責任的。”周某則表示:“交通事故并不是一定要發生碰撞,張某與我同方向行駛,并且當時是雨天,路面濕滑,他在距離我5米開外的地方突然停下,就如同一個路障,我剎車制動,避讓不及才最終摔倒。”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無接觸”交通事故,雖然周某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并未發生碰撞,但雙方是否接觸并不是判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責任的承擔應取決于事故發生的原因。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有安全、謹慎駕駛的義務,其自認事故發生時距離張某約5~6米,在未直接碰撞的情況下摔倒受傷,其自身存在過錯,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張某在非機動車道中間位置停車,影響道路通行秩序,對事故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酌定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張某賠償周某87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