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發布《市級城市貨運配送新能源車輛運營獎補管理辦法》。文件指出,為進一步推進臺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推出城市貨運配送新能源車輛運營獎補資金政策,補貼標準為:按照輕型封閉貨車(微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以下)、輕型封閉貨車(中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至2噸)、輕型廂式貨車(微卡型,貨箱內部尺寸12立方米以下)、輕型廂式貨車(輕卡型,貨箱內部尺寸12立方米以上)、冷藏車五種車型,分別按0.4元/公里、0.6元/公里、0.6元/公里、1元/公里、1.4元/公里進行獎補,以每100公里為一個計算單位進行補貼。且每輛車獎補里程最高為20000公里,上述五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獎補額分別為0.8萬元、1.2萬元、1.2萬元、2萬元、2.8萬元。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原文如下:
臺州市市級城市貨運配送新能源車輛運營獎補管理辦法公示
臺州市于2019年12月成功申報成為全國第二批、浙江省第一批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城市。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根據《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臺政辦函〔2020〕9號)要求,引導城市貨運配送企業優先選用新能源貨運配送車輛,推動城市配送車輛的標準化、專業化發展。經過多方調研測算,結合臺州實際,我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了《臺州市市級城市貨運配送新能源車輛運營獎補管理辦法》,現予以公示,征求各方意見。如有建議意見,請以書面形式向我局運管處反映(聯系人:劉江華,聯系電話:13857666317,傳真:88552290)。個人反映意見須署名并附聯系電話,單位反映意見須加蓋單位公章。公示有效期為7天(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臺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6月21日
臺州市市級城市貨運配送新能源車輛運營獎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根據《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臺政辦函〔2020〕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臺州市城市貨運配送新能源車輛運營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列入年度預算,專項用于支持市區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市財政局、市交通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安排,組織對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市交通局負責對綠色配送示范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獎補資金績效管理。
第四條 獎補對象為臺州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
第五條 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申報條件。
(一)在臺州市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配送車輛50輛及以上的平臺型企業;
2、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滿1年,且有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配送車輛5輛及以上的城市配送企業;
3、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滿1年,且有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冷藏配送車輛2輛及以上的城市配送企業。
(三)企業投資購買的新能源配送車輛服務于臺州市轄三區(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和臺州灣新區范圍。
(四)申報企業在一個申報期內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發生。
(五)管理科學、經營規范、誠信服務,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第六條 獎補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
1、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2、提供新能源貨運配送車輛有效行駛證件。
3、2020年1月1日后辦理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貨運配送車輛。
4、運營信息按要求接入臺州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平臺,且在臺州市城區內核算年行駛里程達到10000公里及以上。
5、享受獎補的車輛2025年12月31日前不得轉出臺州市。
第七條 獎補標準。新能源配送車輛根據不同車型和行駛里程進行獎補。
1、按照輕型封閉貨車(微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以下)、輕型封閉貨車(中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至2噸)、輕型廂式貨車(微卡型,貨箱內部尺寸12立方米以下)、輕型廂式貨車(輕卡型,貨箱內部尺寸12立方米以上)、冷藏車五種車型,分別按0.4元/公里、0.6元/公里、0.6元/公里、1元/公里、1.4元/公里進行獎補,以每100公里為一個計算單位。
2、每輛車獎補里程最高為20000公里,上述五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獎補額分別為0.8萬元、1.2萬元、1.2萬元、2萬元、2.8萬元。
第八條 獎補資金申報流程。
1、由市交通運輸局在每個核算周期前編制獎補資金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并組織企業通過政企通進行申報;
2、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本辦法及申報指南要求,向市交通運輸局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3、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報資料及財務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查核實,通過綠色城市貨運配送公共信息平臺對企業提供的運營數據進行核實;
4、對通過審查的企業及獎補金額,由市交通運輸局通過門戶網站和政企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交通運輸局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
5、公示期結束后,對無異議的企業及獎補金額報經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財政局和市交通聯合下達獎補資金文件。
第九條 申報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不予申報獎補:納入嚴重失信名單、聯合懲戒名單的。
第十條 獎補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三年。分3個周期進行核算,每個周期為1年,首個核算周期自2021年7月1日起計算。到期后,市交通局應對獎補資金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市財政局可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市交通局、市財政局應當按信息公開的管理規定公開獎補資金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存在違反規定騙取獎補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市交通局應當收回相關資金,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市交通局報送的相關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應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由市交通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