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民政府發布《沈陽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為加快沈陽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精神,結合沈陽市實際,制定本方案。方案共有五項重點任務,其中就包含了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零部件項目建設。鼓勵沈陽市整車企業開展合資合作,對新建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等整車項目,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投資補貼。
在新能源物流車方面:調整完善貨車限行政策,研究發放電子通行標識,為新能源物流車輛提供通行便利。對1年內新能源物流車及專用車銷售量超過(含)500輛的新能源物流車及專用車生產企業獎勵50萬元,銷售量每增加100輛獎勵10萬元,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含)200萬元。
對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關鍵核心零部件技術改造項目、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關鍵零部件新建項目,建設期內按申報當期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投資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原文如下: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沈陽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電動化、網聯化、智能化發展方向,市場主導和政策引導相結合,充分調動各方資源,著力做優發展環境、健全產業鏈條、做大產業規模、擴大推廣應用。重點突破一批關鍵核心技術,提升產業基礎能力,打造新型產業生態,打造以整車為龍頭,帶動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汽車電子等關鍵零部件快速發展的產業體系;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到2023年,全市新能源汽車產量達到11萬輛,推廣應用總量達到4萬輛,公共充電終端達到7000個。
二、重點任務
(一)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取得重大進展。
1.擴大新能源整車生產能力。通過推進一批重大項目,引導整車生產企業由燃油車向電動化轉型,提升新能源整車研發、生產能力。在大東、鐵西、渾南區建設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基地,將華晨寶馬沈陽工廠打造成為寶馬全球規模最大的生產基地及重要的新能源汽車出口基地,引導上汽通用在沈陽北盛基地投放新能源汽車產品,推進華晨雷諾金杯加快新能源汽車研發和生產。鼓勵企業在燃料電池汽車研發、生產及示范應用等方面開展先行先試工作。積極引進新能源貨車、環衛車、客車等整車生產企業,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車產品種類。(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各區、縣(市)政府)
2.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零部件體系。培育一批新能源汽車核心零部件企業,實現上中下游協同創新、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加快推進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重點項目建設,2023年年底前形成10GWh/年電池、20萬套/年電機生產能力。積極引進電子控制、“小三電”系統、氫燃料電池等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企業,支持我市互聯網、電子信息等領域企業開展新能源汽車零部件配套業務。(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各區、縣(市)政府
(二)擴大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
1.推進公共交通和政府機關用車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新增申請或更新的網約出租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的政府機關公務用車(不含執法執勤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原則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區、縣(市)政府)
2.擴大專用車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鼓勵城市物流、道路客運、巡游出租、市政服務、環衛、通勤等領域用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商務局,各區、縣(市)政府)
3.積極引導私人消費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倡導綠色消費,積極樹立電動化交通和低碳出行理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各區、縣(市)政府)
(三)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
1.新建建筑物充電設施建設。新建建筑物要將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列入建設規劃,并明確配建充電設施停車位比例。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100%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與項目同步交付車位中,配建充電設施的不少于車位總數的10%。新建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車位數量15%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城鄉建設局)
2.已建成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具備條件的老舊小區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基礎上,將設置充電基礎設施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產權為開發單位的小區,公共充電設施配建由開發單位負責。住宅小區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在地下公共泊位上建設充電設施,需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實施。住宅小區房產開發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須為私用充電設施建設提供便利,完善建設安裝條件,未經專業機構認定,不得以電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絕安裝私用充電設施。(責任單位:市房產局,各區、縣(市)政府)
3.公共機構充電設施建設。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企內部停車場配建一定數量充電設施。在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電動汽車停車場,配建專用充電設施。在具備條件的加油(氣)站及高架橋下,建設快速充電設施。鼓勵商場、超市、賓館、醫院、文體場館等公共場所及交通樞紐在所屬公共停車場配建公共充電設施。(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機關事務管理局、衛生健康委、教育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體育局等部門,各區、縣(市)政府)
4.智能網聯汽車路網設施建設。分階段、分區域推進全市道路基礎設施信息化、智能化、標準化建設。制定城市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建設改造標準,建設城市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管理平臺,推進交通標志標識等道路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升級,實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通信設施、智能路側設備、車載終端等設施智能互聯。率先在大東區、鐵西區建設智能網聯汽車示范路。打造智慧公交示范線路。(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局、大數據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區、縣(市)政府)
(四)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1.優化充(換)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程序。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原則上利用現有用地進行。對非獨立占地充(換)電設施建設,在屬地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管理,無需項目核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等審批。對獨立占地集中式充(換)電站項目,執行“多規合一綜合平臺”項目管理、業務協同、聯合審批流程后,辦理用地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發展改革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縣(市)政府)
2.強化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電力保障。按照“適度超前”原則,做好電力基礎網絡建設及改造,保障充電設施用電。建立充電設施用電報裝綠色通道,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供配電設施至客戶紅線,2025年12月31日前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沈陽供電公司)
3.構建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體系。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行業和屬地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職責。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公共充電基礎設施行業安全監管,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個人)要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設備安全運行。鼓勵行業組織加強技術交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指導企業提升安全水平。(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急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各區、縣(市)政府)
4.建設新能源汽車運行管理信息化服務平臺。加快“車樁網”一體化建設,開發建設新能源汽車和充(換)電設施安全運行監測預警系統,實施全過程、全方位、實時動態監測,及時發現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運行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為新能源汽車用戶提供充電導流、充電狀態查問、預約充電、費用結算等服務,為政府管理部門提供企業經營數據查詢、充電設施運行數據分析、政策數據核定等信息服務。(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大數據局)
5.穩定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服務價格。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對充電服務費給予優惠,降低電動汽車充電成本。(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區、縣(市)政府)
6.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停車和通行便利。新能源汽車在政府轄下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停車,按政府定價標準50%收費。按照“精細分類管理、逐步有序遞進、全面從嚴管控”原則,調整完善貨車限行政策,研究發放電子通行標識,為新能源物流車輛提供通行便利。(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
(五)完善產業扶持政策。
1.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零部件項目建設。鼓勵我市整車企業開展合資合作,對新建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等整車項目,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投資補貼。對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關鍵核心零部件技術改造項目、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關鍵零部件新建項目,建設期內按申報當期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投資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2.支持企業研發新車型。我市整車企業新開發并上市銷售的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產品,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車型,按照單個車型10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3.支持企業擴大新能源整車生產規模。對1年內(自1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車銷售量超過(含)3000輛的我市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獎勵300萬元,銷售量每增加1000輛獎勵80萬元,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含)500萬元;對1年內新能源客車銷售量超過(含)200輛的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獎勵100萬元,銷售量每增加100輛獎勵30萬元,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含)500萬元;對1年內新能源物流車及專用車銷售量超過(含)500輛的新能源物流車及專用車生產企業獎勵50萬元,銷售量每增加100輛獎勵10萬元,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含)2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4.支持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及運營。對2021-2023年期間在我市投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的公共充(換)電設施,通過專家組審查并接入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平臺后,按照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00元/千瓦、換電設施600元/千瓦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換電設施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座。對集光伏發電、儲能、充電于一體的示范站,在建設補貼的基礎上,按照投資額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座。對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或對外開放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按照01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貼。(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以上政策支持部分兌現所需資金由市與區、縣(市)按照1:1比例負擔,由市財政局先行全額墊付,區、縣(市)應承擔的資金通過年終結算方式上解市。
三、組織實施與推進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發揮沈陽市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及產業發展的指導協調作用,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擔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及產業發展的日常工作,各區、縣(市)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能,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本方案要求及相關任務分工,研究制定本地區、本行業工作目標及相關政策措施,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強隊伍建設,保障人才供給。加快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需要的人才培養機制,編制行業緊缺人才目錄,優化汽車電動化、網聯化、智能化領域學科布局,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加大國際化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鼓勵企業與職業院校通過訂單培養、現代學徒制等方式,聯合開展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培養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新能源汽車消費。發揮媒體作用,倡導綠色低碳出行環保理念,引導新能源汽車消費。以舉辦新能源汽車技術科普、促銷活動、駕乘體驗、娛樂賽事等社會化活動方式,推廣新能源汽車知識,宣傳購置和使用政策,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消費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每項具體政策措施由相關責任單位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和具體實施。政策措施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適時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