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于10月8日起實施,將逐步提高住宅小區、工商業建筑物、公園(含城市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等配套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力度。個人和機構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證。
按照“科學布局、供需匹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的總體原則,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管和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編制市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電力設施規劃、路網規劃、停車設施規劃、消防規劃等規劃進行有效銜接。根據新能源汽車發展需求,深圳將逐步提高住宅小區、工商業建筑物、公園(含城市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等配套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力度。
《辦法》提出,鼓勵各類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小汽車停車位的充電設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定執行,新建充電設施單槍輸出功率不宜小于7KW。新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應按100%充電車位預留電力容量及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
鼓勵在交通樞紐、公園等市政公共設施配套停車場建設快速充電設施;鼓勵現有和規劃的加油(氣)站在符合相關建設條件時,改建或配建快速充電設施,提高場站綜合利用效率;適度超前建設超級快充站,滿足車輛快速充電需求。具備建設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應100%配建充電設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小汽車停車位的充電設施配建比例不應低于20%。立體公交綜合車場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電設施應按照市交通運輸部門發布的相關設計導則實施,保障公交車輛充電、停車、維修等功能性需求。物流園、貨運倉儲區、商貿農批市場等物流集散地應合理配建公共充換電設施,保障物流車充換電需求;鼓勵機場、港口、碼頭結合內部作業車輛的電動化發展情況,合理配建充換電設施。
對于老舊小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還將會同電網企業研判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空間布局、技術發展、用電需求和建設時序,積極推動老舊小區供配電設施更新改造,預留合理電力容量,充分保障供電需求。
按照“科學布局、供需匹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的總體原則,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管和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編制市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電力設施規劃、路網規劃、停車設施規劃、消防規劃等規劃進行有效銜接。根據新能源汽車發展需求,深圳將逐步提高住宅小區、工商業建筑物、公園(含城市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等配套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力度。
《辦法》提出,鼓勵各類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小汽車停車位的充電設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定執行,新建充電設施單槍輸出功率不宜小于7KW。新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應按100%充電車位預留電力容量及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
鼓勵在交通樞紐、公園等市政公共設施配套停車場建設快速充電設施;鼓勵現有和規劃的加油(氣)站在符合相關建設條件時,改建或配建快速充電設施,提高場站綜合利用效率;適度超前建設超級快充站,滿足車輛快速充電需求。具備建設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應100%配建充電設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小汽車停車位的充電設施配建比例不應低于20%。立體公交綜合車場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電設施應按照市交通運輸部門發布的相關設計導則實施,保障公交車輛充電、停車、維修等功能性需求。物流園、貨運倉儲區、商貿農批市場等物流集散地應合理配建公共充換電設施,保障物流車充換電需求;鼓勵機場、港口、碼頭結合內部作業車輛的電動化發展情況,合理配建充換電設施。
對于老舊小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還將會同電網企業研判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空間布局、技術發展、用電需求和建設時序,積極推動老舊小區供配電設施更新改造,預留合理電力容量,充分保障供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