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董某將其車輛停放在收費停車場,并交納了停車費用,停放期間車輛右前部被刮撞。董某報警后,交警大隊經過調取監控發現涉案區域監控失靈,無法確定侵權人。
董某認為管理該停車場的保安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對監控進行維護檢查,導致無法找到實際侵權人,故訴至法院請求保安公司承擔賠償車輛修理費等費用。保安公司則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董某車輛在停車場受損,且該車輛系第三人損壞,保安公司僅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安公司作為案涉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負有保障在停車場內停放車輛安全的義務。董某提供了車輛進入車場時監控畫面照片及車輛受損后照片,法院結合其第一時間報警調看監控的行為,可以認定其車輛系在停車場停放期間受損。本案損害雖系由第三方造成,但現無證據證明保安公司工作人員在車輛停放或駛離過程中進行了必要巡視或引導指揮,保安公司工作人員亦未在第一時間發現董某車輛受損的情況,且在事故發生后也未能提供有效線索以確定侵權車輛。在此情況下,保安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保安公司向董某支付車輛修理費等費用。
法官說法
判斷停車場管理者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通常從以下幾方面考量:一是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提示及安保手段,例如:安裝攝像頭、定時巡邏、對停放車輛及駛離車輛進行引導指揮等。二是存在第三人侵權或其他外界侵害時,停車場管理者是否及時提供了必要幫助,防止損失擴大。三是停車場內設施是否達到了合理的安全標準。
本案中,董某車輛損害雖由第三人造成,但保安公司作為停車場的實際管理者,應對停車場的車輛盡到安全管理注意義務。本案損害雖系由第三方造成,但事發時,相應停車位置雖有監控,但處于失靈狀態,保安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線索以確定實際侵權人,致使董某無法向實際侵權人主張相應賠償。因此,保安公司在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應對董某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直接侵權人系第三方,保安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如有證據能夠確定實際侵權人,其有權向直接侵權人進行追償。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停車場管理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做到監控全覆蓋、配備專人看守、安排安保人員巡邏等。在發生第三人侵權后,停車場管理者應積極協助和配合被侵權人主張相關權利,避免損失擴大。車輛停放人進入停車場后,應按照現場引導人員的指示或指定位置停放車輛。發現車輛受損后,應及時留存證據,第一時間報警并尋求停車場管理者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