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提示
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事項作出提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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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規定
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新購車輛的,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后15日內臨時通行,并在15日內,到各交警支隊非機動車窗口或上牌點辦理登記上牌手續(請提前通過“上海交警”App預約)。外省市號牌電動自行車需要在本市通行的,應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號牌。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上牌。在本市用于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申請核發專用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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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使用及通行規定
1
車輛管理規定
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1、拼裝電動自行車;
2、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座位、傘具、車篷(廂)、高分貝音響;
3、更換不符合出廠額定電壓的蓄電池或者擅自更換電動機等動力裝置;
4、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消音、車速提示音、限速裝置;
5、其他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2
號牌使用規定
駕駛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按照規定在車輛指定位置安裝電動自行車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擋、污損、倒掛、破壞等影響號牌識別的行為。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應當駕駛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
3
一般通行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規定和下列規定:
1、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2、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3、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一點五米的范圍內行駛;
4、不得逆向行駛;
5、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
6、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橋隧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7、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8、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轉向燈的開啟轉向燈;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9、不得實施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10、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掛載人載物等裝置;
11、通過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非機動車讓左轉彎非機動車先行。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非法改裝、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解除限速裝置的,因超速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將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
特別通行規定
1、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
2、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3、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開啟照明裝置;
4、不得連續多次、長時間鳴喇叭;
5、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違反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5
載人規定
1、駕駛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2、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違反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6
載物規定
1、電動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2、電動自行車載物應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7
道路停放規定
在道路上停放電動自行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