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黃浦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
黃發改規〔2022〕2號
黃浦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黃浦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附件:《黃浦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黃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黃浦區財政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黃浦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號)等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相關要求,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加大節能減排、低碳發展投入,完善黃浦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區財政預算每年安排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并根據本區節能減排降碳工作的具體目標和實際需要,加大節能減排降碳引導、扶持、補貼力度。
二、支持條件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對象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等的,應是在本區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信用狀況良好,納入本區節能減排降碳考核范圍、屬地化管理的用能單位或為本區提供節能減排降碳服務的節能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
其中,申請對象為重點用能單位的以及申報項目涉及大型公共建筑的,應接入能耗在線監測平臺,且數據交互情況良好。
(二)申請對象為個人的,應信用狀況良好,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失信記錄。
(三)申報的項目符合專項資金當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三、支持范圍
(一)產業節能減排降碳。重點用于支持商業商務、住宿餐飲等服務業企業進行照明、空調、電梯、鍋爐、用水用氣、分布式供能等方面改造,支持工業企業淘汰落后生產力,開展設備更新、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且效果明顯、具有示范效應的節能減排降碳技術改造項目。
(二)建筑節能減排降碳。重點用于支持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BIM技術應用、綠色施工、節能調適、用能托管等示范項目。
(三)交通節能減排降碳。重點用于支持創建上海市充電樁示范小區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公共充電樁等項目。公共充電樁(含快充充電樁)應全部接入上海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點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務機構為用能單位開展的前期節能診斷服務,以及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開展的技術改造。
(五)新能源技術應用。重點用于支持新建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儲能等新能源技術應用項目。
(六)循環經濟發展。重點用于支持循環經濟發展,鼓勵開展工業、城建、生活等領域廢棄物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支持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塑料污染治理等。
(七)智慧能源體系建設。重點用于支持區級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區級碳排放智慧監管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升級、“一網統管”節能管理升級、數字智管平臺建設等,開展國家級電力需求側響應試點等工作。
(八)碳達峰碳中和實踐。重點用于支持低碳城區建設、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提升,以及企業積極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碳排放核查、溫室氣體排放控制以及相關認證等工作。
(九)綠色金融發展。重點用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鼓勵設立綠色金融組織機構、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推動綠色金融項目落地等。
(十)節能減排降碳新產品研發、成果轉化和推廣。重點用于支持節能減排降碳新技術、新產品相關專利申請、產品測試、節能低碳認證、展覽宣傳等;支持高效、節能、環保產品推廣。
(十一)鼓勵試點示范項目創建。重點用于支持成功創建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綠色商場、低碳社區、低碳發展實踐區、綠色生態城區、能效“領跑者”、綠色旅游飯店等,以及碳普惠應用場景開發等國家或市級節能減排降碳試點示范項目。
(十二)節能減排降碳能力建設。支持本區重點用能單位和用能建筑進行能源(碳)審計;支持節能減排降碳的統計、宣傳、培訓;支持開展節能減排降碳相關課題研究;支持虛擬貨幣挖礦整治;支持節能項目審查、評審及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等。
(十三)先進單位表彰。對在本區節能減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支持在節能降碳年度考核中取得優秀評級的單位;支持積極開展能效對標達標和能耗公示的單位;支持在節能減排降碳管理方面有較好經驗,且具備推廣意義的單位。
(十四)先進個人表彰。對在本區節能減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五)用于支持國家和本市明確要求給予政策配套的節能減排降碳事項及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用途。
四、支持方式
(一)產業節能減排降碳
對年節能量在20噸標準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噸二氧化碳以上(含)的節能技改項目,給予1200元/噸標準煤或800元/噸二氧化碳的節能降碳量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建筑節能減排降碳
對建筑節能減排降碳項目,經認定,按建筑規模、受益面積給予補貼。對獲得市有關部門補貼的示范項目,按市級補貼金額,對項目給予1:1匹配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交通節能減排降碳
1、對創建充電樁示范小區給予一次性補貼不超過30萬元。
2、停車場庫公共充電樁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電樁占共享泊位總數的比例分別達到15%和5%以上,經認定,按項目投資額的1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四)合同能源管理
1、對年節能量在20噸標準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噸二氧化碳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節能降碳補貼。其中,節能量保證型項目按照800元/噸標準煤或550元/噸二氧化碳補貼,其他類型按1200元/噸標準煤或800元/噸二氧化碳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補貼扶持條件的單位,按節能量給予節能服務機構200元/噸標準煤的前期診斷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6萬元。
(五)新能源技術應用
1、對納入本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示范項目,按并網規模給予項目投資主體1800元/千瓦的補貼,或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貼,對示范試點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40%給予補貼;對于提供場地建設光伏且完成并網的產權所有者,按照固定資產投資和實施效果給予不超過實際投資額5%的一次性獎勵。
2、對儲能等其他新能源技術應用項目,經認定,按市級補貼金額、投資規模等給予配套支持。
(六)循環經濟發展
對工業、城建、生活領域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廢舊物資回收基礎設施建設、逆向物流回收模式創新的項目,經認定具有示范意義的,最高給予與循環經濟相關投資額30%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塑料污染治理等項目給予適當支持。
(七)智慧能源體系建設
1、對參與國家級電力需求側響應試點的企業,經認定,按實際調峰電量給予補貼,單幢樓宇每年補貼不超過5萬元。
2、對能耗在線監測平臺(碳排放智慧監管系統)、重點單位碳排放臺賬管理的建設和維護升級等區級智慧能源體系建設項目給予支持。
3、對實施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的重點用能單位,經認定,給予適當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5萬元。
(八)碳達峰碳中和實踐
1、對首次獲得能源管理體系、碳排放管理體系、產品碳足跡等認證的企業,以及積極開展碳信息披露等工作的企業,經認定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給予不超過 20 萬元的補貼。
2、對在碳普惠平臺簽發的示范項目和零碳園區等“零碳+”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
3、對于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降碳評估、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方案編制的,經認定,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
(九)綠色金融發展
支持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業務中心)等綠色金融專營機構,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并推廣,鼓勵企業發起設立相應碳中和綠色基金,視成效給予適當獎勵。
(十)節能減排降碳新產品研發、成果轉化和推廣
對涉及節能減排降碳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的,其中專利申請、產品測試、節能認證、展覽宣傳等,最高給予所產生費用50%的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對于街道組織開展節能產品推廣等惠民類項目,經認定,按實際投入給予適當補貼。
對于區相關部門認定的低碳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按等級和研究成果給予適當補貼。
(十一)試點示范項目
對成功創建國家或市節能低碳試點示范項目的單位,經認定,按創建費用的實際支出金額,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十二)節能減排降碳能力建設
對本區節能降碳考核影響較大的用能(碳排放)單位和建筑的能源(碳)審計,開展節能減排宣傳培訓、節能減排相關課題研究、虛擬貨幣挖礦整治、節能減排降碳扶持項目評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和驗收、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給予支持。
支持在本區舉辦的具有國際和全國影響力的綠色低碳產業論壇、發展峰會和創新大賽等大型主題活動,經認定,按照活動費用給予一定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十三)先進單位表彰
對在節能減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取得國家和本市節能減排降碳相關榮譽的單位、在節能降碳年度考核中取得優秀評級的單位、開展能效對標達標并排名靠前且進行能耗公示的單位,按其示范意義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
(十四)先進個人表彰
對在本區節能減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補貼或以獎代補費用按照專項資金所明確的支持范圍中的一項進行申請和確定,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相關補貼。節能減排降碳量評估的原則和換算方法,以市級相關部門規定為準。
五、部門職責
黃浦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區節能減排辦”)、區財政局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的總體安排、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區科委、區建管委、區生態環境局、區文化旅游局、區機管局以及區政府明確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項目管理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分別負責本辦法的具體操作實施。
六、申報和審核程序
申請單位應于每年9月底前,向區節能減排辦或相關部門報送下年度節能減排降碳項目計劃。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會同項目管理部門根據本區節能減排工作的具體目標,結合各領域資金使用計劃需求,由區財政納入下一年度區級預算。
每年年初,申請單位按照申報要求,向區節能減排辦提交對上一年度節能減排降碳項目專項資金扶持的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單位對當年正在實施或安排實施的重點項目,也可提出扶持申請。
區節能減排辦按照部門職責,將申請材料分發至相對應的項目管理部門。項目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統一匯總至區節能減排辦。區節能減排辦委托節能專業機構組織評審,出具評審報告,并由審核小組(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區財政局、區科委、區建管委、區生態環境局)根據評審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對審核合格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在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無異議的,由區財政局統一撥付資金。
七、資金監督管理
各項目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檢查和評估驗收。區節能減排辦委托相關單位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節能減排降碳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申請對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等行為的,經查實,由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并取消申報資格,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八、附則
1、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本辦法可進行相應優化調整;如遇上級新出政策,可進行條款增補。
2、同一單位不得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實施辦法相關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 原則施行。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管理辦法由黃浦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