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1月1日,自然資源部“建議提案”專欄公布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3116號建議的答復》,就《關于采集扶貧光伏電站土地性質和生態數據的建議》作出答復。
在答復中,自然資源部表示,2019年,該部出臺《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資辦發〔2019〕31號),以保障光伏扶貧發電項目用地,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目前該部與國家鄉村振興局已經開展的工作如下:
一是土地性質調查。截至目前,全面查清了以2019年12月31為標準時點的我國陸地國土的利用現狀,包括各類未利用地以及光伏用地利用情況。其中,光伏用地已批準為建設用地的按建設用地調查,未批準的按地表地類調查,同時在光伏用地圖層表示。二是光伏扶貧電站確權。截至2020年6月底,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已完成確權工作,產權歸村集體所有。三是集體土地價格評估,為農村集體土地價格評估提供了技術支撐。四是鼓勵土地復合利用。國家鄉村振興局推動各地在光伏扶貧電站開展“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該部將光伏復合用地作為節地技術節地模式之一,2017年,推廣了屋頂光伏發電節地模式,目前正在征集第三批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