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就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11月26日至12月25日。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在2013年頒布的《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修訂形成,旨在更好指導全面平價新時期光伏產業的發展。
明確并網項目類型
《征求意見稿》明確,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可視國家要求,分為保障性并網規模和市場化并網規模,各地分批確定保障性并網項目或者市場化并網項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實際上,今年以來各地保障性并網與市場化并網的界限逐漸模糊,大部分省份針對保障性并網提出了配套儲能要求,個別省份甚至以儲能配比作為競爭優選的得分項。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征求意見稿》提出“可視國家要求分為保障性并網規模和市場化并網規模”,即意味著可以不對兩種項目加以區分。
“保障性和市場化并網推出的主要原因是希望有最低的開發量,保證如期實現‘十四五’目標。但目前來看,各省的計劃開發量普遍比國家的‘十四五’目標要高。”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進一步明確保障性并網項目和市場化并網項目,對其規模、各種參數要求有了清晰的規定,便于電站投資企業決策。此外,‘光伏+儲能’是趨勢,但從目前‘光伏+儲能’項目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缺少明晰的商業模式,項目中的儲能部分純粹變成應付政策要求。”西安隆基清潔能源相關負責人建議,國家應對“光伏+儲能”項目中的儲能部分,建立類似抽水蓄能電站的定價機制及商業模式,從根本上促進項目整體發展。
規范光伏市場開發
《征求意見稿》提出,“未納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公司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鼓勵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采取項目庫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儲備”,一些業內人士認為,這進一步提高了光伏電站投資建設門檻。
西安隆基清潔能源相關負責人認為,此項規定的初衷在于規范現有的電站開發建設市場,引導有序開發具備并網條件、消納條件區域的光伏電站。
“隨著分布式光伏市場的火熱發展,項目數量顛覆性增長,涌入了成千上萬逐利而來的‘新玩家’,有的甚至盲目‘圈項目資源’,而他們對項目可行性的專業判定能力參差不齊,在項目安全管理、質量管理和運營管理方面存在諸多隱患。”聯盛新能源集團總裁田大勇表示。
田大勇告訴記者,在充分的市場競爭基礎上,需要政府和電網公司承擔起規劃統籌、篩查把關、準入管理等職責。“在分布式電站統籌管理方面,江西省的入庫制度就是個很好的典范,通過遠期庫、近期庫、優選庫等多輪篩查,最終確定出可行性最強、前期籌備工作最充分的項目清單,并公示所有投資建設單位以便于市場監督。”
“在‘十四五’規劃宏偉的裝機目標下,大批新手一起沖入光伏行業分享盛宴。提高光伏投資的門檻與成本后,可減少一批無實力跨界者,留下一批有底蘊有實力的跨界者,刺激技術創新,加快技術迭代和產能替換。”東方日升相關人士表示。
缺少回收細則
《征求意見稿》要求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據了解,盡管國家能源局多次強調優化營商環境,但地方政府要求產業配套卻屢見不鮮。“部分地方政府進行‘權力尋租’和‘壟斷經營’的現象依然存在,這暴露了這些區域因自身招商引資能力弱而劍走偏鋒的問題。”田大勇表示,“但國家近期陸續出臺了多項針對性文件,地方政府‘知錯即改’的效率和態度也有目共睹,整體投資環境正走向良性。”
《征求意見稿》提出,“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但有業內人士認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大部分的光伏電站項目送出工程仍由企業自建,電網企業決策及實施流程漫長,很難匹配光伏電站建設周期。另外,由于價格等問題,大部分項目無法執行回購。
今年7月印發的《關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政策明確了配套送出工程可由發電企業投資,后期由電網企業回收這一大原則,但是缺乏細則,存在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對送出工程價格存在分歧的現象。”西安隆基清潔能源相關負責人指出,“建議針對這一現象,調研制定可操作執行的成本核算標準細則,使得相關規定有切實的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