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訊(記者 季宇軒 通訊員 王旭雁)近日,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通知》要求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城鎮低效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利用現有建筑物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
《通知》明確,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Ⅰ級保護林地,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嚴格管控,不得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求的區域,不得妨礙行洪通暢,不得危害水庫大壩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和航運安全。
鼓勵利用現有建筑物的屋頂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閑地等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城鎮低效用地、村莊用地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受污染的閑置或廢棄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盤活利用土地資源。對于難以復墾或修復的采煤沉陷區及其他礦產沉陷區,支持利用其中的非耕地區域規劃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占用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下邊緣最低點距離種植土壤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光伏立柱行間距(光伏組件前后排樁基中心距離)不少于8米,其中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間距不小于3.5米。光伏板的鋪設覆蓋率應滿足光伏板下農作物生長光照需求與空間需求,鼓勵光伏板之間以及光伏立柱之間留空布置,保障大中型農機可以進場作業,確保農業產量不低于同地區平均水平的80%。在不影響設施農用地生產和功能的前提下,探索在設施農用地上已建成的建(構)筑物上布設光伏方陣。
光伏方陣涉及使用林地的,應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光伏組件下邊緣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
水面上架設的光伏復合項目,其中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確定的養殖區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應開展對漁業生產影響的專題論證,確保滿足光伏板下養殖品種正常生長光照要求,養殖產量不低于同地區正常情況平均水平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