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規范全市電網建設管理,保障電力需求,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贛府發〔2017〕7號)、省能源局《關于做好核準權限進一步下放后電網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贛能電力字〔2021〕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江西撫州市實際,制定撫州市電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撫州市電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電網建設管理,保障電力需求,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贛府發〔2017〕7號)、省能源局《關于做好核準權限進一步下放后電網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贛能電力字〔2021〕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新(改、擴)建22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
本辦法所稱電網項目是指進行電能輸送和分配的變電站(開關站)、輸電線路(含電纜)等電網設施工程。
第三條市、縣發改部門是電網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市發改委負責全市電網規劃和項目管理協調、核準等工作。縣級發改部門履行屬地監管責任,負責本轄區內電網規劃和項目管理協調等工作。
第二章規 劃
第四條縣級發改部門、縣級供電企業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用電需求,結合電力電量平衡分析,對輸電方式、網架結構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科學提出本地電網規劃項目(建設規模及實施年限等),統一報送撫州供電公司匯總形成全市電網規劃后,報市發改委審核。
第五條電網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發展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能源發展規劃為指導,做好與空間規劃的銜接,提前預留項目規劃用地和廊道,提高規劃的科學性、適應性和權威性。
第六條電網規劃應當堅持電源、電網統籌規劃,對納入電力規劃的電源項目,電網企業應將新能源配套項目納入電網規劃,做到電源、電網同步建設、安全接入,堅持發電、輸電、配電、用電協調發展,實現電力系統整體效率最優。
第七條電網規劃實行動態管理,結合電力需求、電源規劃等重大問題適時進行滾動修訂,及時對規劃內容和建設項目進行補充完善,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原則上參照省級電網規劃滾動修編。11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報送省能源局申請納入省級電網規劃,35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由撫州供電公司審查后,報送市發改委統一下達年度項目投資計劃。
第三章項目核準
第八條 22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交流)由市發改委按照電網規劃核準,其中:納入省級電網規劃的220千伏和110千伏電網項目由撫州供電公司報市發改委核準;35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由市供電部門根據電網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分縣(區)打包報市發改委核準。
第九條電網項目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建設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提供以下文件:
(一)電網項目已納入電網規劃文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35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若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應取得市自然資源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書;35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若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意見;1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三)項目已取得省級供電部門內部審查意見,可作為核準的依據。
第四章項目建設
第十條電網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等項目開工前相關手續,依照規范開展設計、施工等工作。
第十一條電網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高度重視工程質量、環境保護、拆遷安置、施工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條電網項目建設內容確需發生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變更申請。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向市、縣發改委報送項目建設進度等信息,主動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項目按照規定和核準內容建設。
第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和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網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管。
第十五條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電網項目,不予核準,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未按規定核準的電網項目不得開工建設,電網企業不得將其接入系統。
第六章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撫州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暫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