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意見中提出到2025年,全區新能源汽車新車銷售量達到汽車新車銷售總量的20%左右,其中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80%;公共服務領域公交、出租、物流、環衛等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50%,尤其“烏-昌-石”“奎-獨-烏”及伊犁大氣聯防聯控區域在基礎上再提升5%;私人領域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15%。到2035年,全區新能源汽車銷售量占汽車新車銷售總量比例達50%以上,其中公共機構和公共服務領域用車全面電動化;私人領域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40%;氫燃料電池汽車實現商業化應用。
2022年起新建居住區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到2025年,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充電接口與新能源用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城市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建成投運不少于150個城市(城際)公共充換電站,開展加氫站示范建設。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經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關于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黨中央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戰略部署,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區優勢電力資源轉換,有效促進以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為主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歷次全會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精神,以深化電力能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構建綠色交通體系為方向,重點圍繞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加快建設綠色高效、智慧便捷、融合開放的產業發展新生態圈,為我區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新動能。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主導、政策支持。著眼于新能源汽車未來發展和我區推廣應用實際,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布局、快慢充電結合的方針,適度超前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完善“互聯網+”服務平臺,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
堅持統籌推進、示范引領。分領域、分區域統籌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率先示范引領,公共服務領域同步推進,以“烏-昌-石”“奎-獨-烏”及伊犁大氣聯防聯控區域為重點,加快推進交通領域電動化和氫燃料示范建設,有效帶動我區新能源汽車持續穩定發展。
堅持創新驅動、綠色發展。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為契機,推進現有汽車工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引進和培育新能源汽車產業鏈,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工藝、產品和運營模式的創新,構建綠色產業發展新體系。
二、發展目標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
到2025年,全區新能源汽車新車銷售量達到汽車新車銷售總量的20%左右,其中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80%;公共服務領域公交、出租、物流、環衛等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50%,尤其“烏-昌-石”“奎-獨-烏”及伊犁大氣聯防聯控區域在基礎上再提升5%;私人領域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15%。到2035年,全區新能源汽車銷售量占汽車新車銷售總量比例達50%以上,其中公共機構和公共服務領域用車全面電動化;私人領域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40%;氫燃料電池汽車實現商業化應用。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目標
適度超前推進全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2022年起新建居住區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到2025年,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充電接口與新能源用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城市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建成投運不少于150個城市(城際)公共充換電站,開展加氫站示范建設。
(三)產業發展目標
結合新疆汽車工業基礎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以及市場實際,加快引進和培育新能源汽車產業,引導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轉型升級、擴大產品品系,研發生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增程式電動汽車、氫燃料電池汽車等,到2025年力爭通過升級改造或引進方式,建設1-2條新能源汽車生產線。
三、重點任務
(一)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1.制定新能源汽車新增及更換計劃。各地(州、市)應統籌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逐年有序推進。各級機關事務管理、交通運輸、財政、工信部門協同推進轄區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確保目標實現。
牽頭單位: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工信廳
2.發揮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推廣應用示范引領。各級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要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中率先垂范,加大新能源汽車配備使用力度,因地制宜持續提升新增及更新公務用車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新增及更新一般公務車和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時,優先配備新能源汽車。
牽頭單位: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
3.加大新能源汽車出行便捷性支持力度。探索新能源汽車在城市通行便利措施,研究新能源汽車通行分類管理制度;鼓勵在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辦公區、城市密集區路邊、公用停車場、大型商場和超市等區域研究劃定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研究出臺停車優惠或減免措施。
牽頭單位: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機關事務管理局
4.加快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引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提高售后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售后服務體系。按照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落實國家有關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行業規范和廢舊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
配合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信廳、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加快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體系
1.加強規劃統籌引領。各地(州、市)應研究制定充換電基礎設施專項布局規劃,并做好與其他規劃的有效銜接。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率先示范,居住區充電設施穩步實施,公共服務領域、城市和城際公共充換電站同步實施,試點推進加氫站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按照規劃開展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逐步建成車樁比例適宜、充電高效便捷的充電服務網絡。
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機關事務管理局
2.開展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示范。鼓勵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通過自籌資金或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合作,采用租賃模式建設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企業開展內部充電設施建設,研究職工新能源汽車充電優惠政策,為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創造有利環境。積極探索鼓勵公共機構和企業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對外錯峰開放管理機制,進一步釋放停車資源,提升充電便捷性。
牽頭單位: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加快建設城市公共充換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應從城市中心向邊緣、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進。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氣)站配建公共快充設施,適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充換電站。鼓勵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中心城區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換電設施,探索推廣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建設。
牽頭單位: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商務廳、中石油新疆銷售公司、中石化銷售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
4.積極開展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對于公交、環衛、出租、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和社區巡邏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積極推廣“光儲充放”(分布式光伏發電-儲能系統-充放電)多功能綜合一體站建設,鼓勵支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備制造等企業參與開放式獨立占地充儲換一體化電站建設,結合城市公共充換電電設施,實現高效互補。
牽頭單位: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發展改革委、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郵政管理局、新疆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5.構建城際快速充電網絡。鼓勵國有企業、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或其他社會資本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建設城際快速充換電站,打造以烏魯木齊都市圈、北疆城市帶、南疆城市群為發展格局的綠色出行交通示范圈,加快推進G7京新、G30連霍、吐和、喀伊等高速公路主干快速充電網絡建設,滿足新能源汽車城際和省際出行需求。
牽頭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中石油新疆銷售公司、中石化銷售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
6.穩步推進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新建居住區所有固定停車位的充電設施滿足直接裝表接電條件,加快制定供配電設施建設或預留標準,并納入規劃條件設置、施工圖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監督。鼓勵國有企業、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多種市場主體共同參與,按照臨近車位共享和智能有序充電模式,在居住區統一提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與維護等服務。各地(州、市)要積極開展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試點示范,優先在具備條件的城市因地制宜建設若干“示范小區”,滿足新能源汽車經濟便捷高效充電需要。
牽頭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
7.促進旅游景區充電設施建設。鼓勵全區各景區開展充電設施建設,便利游客使用新能源汽車。探索采取市場化手段,吸引社會投資建設“綠色電力+純電動”共享汽車營地,在用地、供電、通訊等方面給予協調支持。
牽頭單位:自治區文旅廳、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通信管理局、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8.加快充電服務平臺建設。積極推廣不見面和網上辦的一站式充電設施線上辦電服務,統一將公用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接入自治區智慧充電服務平臺,實現全區車輛和充換電設施數據監測。做好充電服務平臺與能源安全監測中心數據貫通,建立完善充電設施信息發布機制,實現充電信息共享。
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自治區工信廳、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
(三)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1.加快引進培育新能源汽車產業。重點發展新型純電動汽車產業,示范推動氫燃料汽車發展,帶動電機、動力電池、電控系統、充換電設施制造等配套項目落戶,提升整體配套水平;整合區內汽車生產資源,引導現有汽車企業加速轉型升級、優化產品結構、擴大品系和規模,開發生產適應極寒地區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增程式電動的乘用車、客用車、商用車、專用車。
牽頭單位:自治區工信廳
配合單位: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2.積極研究組建新疆新能源汽車發展協會。每年舉辦1-2次中西亞新能源汽車發展高峰論壇和新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展覽會,整合行業資源,促進企業協作配合,研究我區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對策及建議,擴大我區新能源汽車影響力,支撐服務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
牽頭單位:自治區工信廳
配合單位: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機關事務管理局
3.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工作。引導企業加大對新能源汽車關鍵應用技術研發投入,支持適應極寒天氣環境下新能源汽車制造和面向中西亞市場汽車出口的新型汽車。研究制定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人-網-車-樁”協同、智能有序充電、智能導航等地方技術標準。創建“互聯網+汽車服務”體系,支持企業建立新能源汽車質量控制及技術評價體系。
牽頭單位:自治區科技廳
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信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自治區新能源汽車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組織推進和日常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工信廳,建立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配套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開展督查考核,定期統計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保有量情況,并通報相關數據。
(二)建立推進機制
各地(州、市)要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實施方案,并將實施方案分別報自治區工信廳、發展改革委、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自治區國有企業要積極響應政府決策,帶頭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加快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引導社會多方主體積極參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地(州、市)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大力宣傳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在節能降耗等方面的作用;組織專家解讀新能源汽車綜合成本優勢,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消費的良好氛圍。
(四)健全考核機制
各地(州、市)要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作為穩增長、調結構和增效益的重要任務,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緊制定出臺各自承擔任務的具體政策措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的統籌安排,納入節能減排、生態環保和創建節約型機關考核范圍,并向社會公示。
(五)強化政策支撐
1.自治區財政廳結合我區實際探索不同類型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分類補貼的支持政策,建立與服務質量匹配的運營補貼標準,鼓勵和引導市場加大充換電設施建設。
2.自治區稅務局貫徹執行國家對購置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
3.自治區金融管理部門加大綠色金融在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融資融物等形式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
4.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推動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鼓勵采用多種方式供地,公交和環衛停車場充換電項目,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其他營利性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采取公開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
5.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結合我區實際研究制定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政策,加強對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指導,修訂完善創建節約型機關評價要求。
6.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要強化安全管理責任,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要積極鼓勵引導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依法依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