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組織申報2017-2019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的通知
桂工信汽車〔2022〕493號
桂工信汽車〔2022〕493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
為支持我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于開展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和2017—2019年度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清算申報的通知》(財辦建〔2020〕41號)和《財政部關于下達2022年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財建〔2022〕8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組織申報2017-2019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對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間建成投運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且已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政府監管平臺(“八桂充”)的充電樁、充電插座(含單位專用充電樁、充電插座)予以建設補貼。
二、補貼標準
對充電基礎設施按額定輸出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
(一)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二)交流充電樁、充電插座,按照1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三)換電站,按照5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單個站點補貼不超過20萬元。
額定輸出功率以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充電設施項目補貼均含第三方驗收費用。
三、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已建成投運,即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完成、正常運營、能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符合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等要求。
(二)屬于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單位專用的充電樁、充電插座。單位專用是指居民小區、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商圈、公園、廣場、物流園區、停車場站、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專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充電設施。
(三)充電設施應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現場檢測,并取得檢驗合格報告。
(四)充電設施已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全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與自治區統一充電服務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工作的通知》(桂發改電力〔2020〕312號)要求,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政府監管平臺(“八桂充”),并由“八桂充”運營單位出具接入證明。
(五)充電設施項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期間建成投運。
四、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
(二)《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現場核查檢驗服務機構主體推薦名錄庫》(見附件2)中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現場核查(檢測)報告(包含充電設施的類型、用途、額定輸出功率、建設單位、建設位置、建成時間、建成以來運營情況等信息);
(三)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政府監管平臺“八桂充”的證明文件;
(四)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申報承諾書(見附件3);
(五)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投資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充電設施建設備案證明或電力報裝接入時間證明;
3.有關設備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4.充電站點形象照片。
全套申報材料應按附件所列申報材料順序統一裝訂成冊,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4份,電子版掃描整理成一份PDF文件報送。
五、補貼資金申報、審批
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企業)應當在2022年8月19日前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工信部門提出充電設施補貼申請并附有關材料,所在地設區市工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外公示且無異議后,于8月30前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組織復審。
六、補貼資金安排
補貼資金從2022年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中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安排,總額17210萬元。
七、相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工作,具體由各設區市工信、財政、發改、科技等部門牽頭負責,廣西電網公司等配合。
(二)強化資金監管。對涉嫌違規的單位和企業,將收回補貼資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請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件:1.補貼資金申請表
2.關于公布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現場核查檢驗服務機構主體推薦名錄庫的通知
3.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申報承諾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