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能源網獲悉,近日,安徽亳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支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政策提出,支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示范應用。重點圍繞光伏建筑一體化、農光復合利用、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低碳園區、共享儲能等方面,打造一批技術領先、應用前景良好、可復制推廣性高、產業帶動性強的創新應用場景,每年遴選一批省級優秀創新應用場景案例,給予單個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優先向國家推薦。對入選國家級示范應用類項目或優秀案例的單位,額外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支持薄膜太陽能技術推廣應用。對上年度建成并正常運行,規模不低于250千瓦的非政府投資類薄膜太陽能發電項目,給予投資建設方最高0.4元/瓦的支持,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推動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按照國家要求研究建立容量電價機制,逐步推動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獨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不區分發用電市場主體地位。在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期間,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可自愿選擇交易品種參與交易,并根據實際成交和調用情況獲得相應激勵費用。其中,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深度調峰調用時,同等條件下儲能電站優先級高于燃煤火電機組。鼓勵光伏和風電項目按照落實全壽命周期內承諾的配儲要求,與獨立儲能電站簽訂10年以上租賃協議。加強獨立新型儲能容量租賃市場監測指導。
優化新型儲能項目調用結算方式。在獨立新型儲能市場化機制建立前,獨立新型儲能項目按照電網調度指令進行充放電,放電電量上網價格為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充電電量按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的60%進行結算。在迎峰度夏(冬)期間(1月、7—8月、12月),獨立新型儲能項目(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賃容量的獨立儲能電站)按照電網調度指令安排調用充放電,不結算充電費用,放電上網電量價格為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期間電網安排新型儲能全容量充放電調用次數原則上不低于120次或放電時長不低于240小時。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如發生因自身原因無法調用或調用不足的情況,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相應考核,具體調用要求和資金方案由省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原文如下:
支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集群
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關于強化創新引領推動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創新、鍛長補短、提質擴量、優化生態,加快推動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1.支持產業鏈協同創新。圍繞提升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核心競爭力,支持龍頭企業牽頭,聯合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產業鏈協同創新,重點支持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強鏈補鏈延鏈、重大技術裝備攻關等。每年遴選20個左右創新研發項目,省級按項目研發和設備投入最高15%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上年度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上年度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等,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對上年度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平臺,省按照規定統籌給予科技項目等支持,對特別重大的平臺按規定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鼓勵各市對轄區內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平臺予以激勵。(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3.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建研發實驗線。對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關鍵領域上年度已建成且正常運行的先進產品小試線、中試線,按照關鍵研發設備實際購置額最高20%予以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4.支持重大創新成果突破。對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企業在省內研發并實現量產的產品,關鍵指標經國際知名第三方機構測試認證和國家級行業協會認可,刷新世界紀錄的,給予企業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4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5.支持在皖設立企業研發總部。在皖設立研發總部的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企業,自其注冊成立之日起三年內獲得的提升創新能力相關政策支持,獎勵資金最高上浮20%。(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二、產業鏈強鏈補鏈延鏈
6.支持招大引強。支持具有較強資金實力、技術創新和產業鏈整合能力的龍頭企業和關鍵配套企業在我省投資建設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項目。圍繞產業高附加值和關鍵薄弱環節,對產業各環節年營業收入處于全國前五的龍頭企業,上年度實際落地出資超過20億元的在皖投資項目,以及關鍵配套環節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和上市企業在皖投資的項目,納入省重點項目清單,土地指標在省級層面統籌解決;能耗指標按照《關于優化用能預算管理精準配置能耗要素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目標的若干措施》規定,由省、市兩級統籌解決。對投資規模特別大、產業帶動性強的重大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已落戶企業新投資建設項目,享受與新引進落地項目同等政策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相關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7.支持招引關鍵配套環節企業。對新引進落地的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領域關鍵配套環節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且在投資建設期限內全部建成投產的,按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省、市(縣、區)財政各承擔一半。其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和上市企業的項目,獎勵資金全部由省級層面承擔。已落戶企業新投資建設的關鍵配套環節延鏈補鏈項目,可享受與新引進落地項目同等政策支持。(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相關市人民政府)
8.支持皖北地區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發展。各市推薦項目落戶皖北、原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含部分革命老區)的,項目收益實行合作雙方政府分成,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責任單位:相關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皖北、原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含部分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項目,獎勵資金上浮20%。(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提升產業層級
9.支持企業成為行業標桿。對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及首次進入智能光伏試點示范企業名單的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10.支持金融賦能產業發展。支持省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主題基金設立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子基金,總規模不少于20億元,撬動市縣引導基金、社會資本等不少于50億元,重點支持皖北地區打造產業配套基地。支持有條件的市設立產業專項基金,省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主題基金根據實際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定期遴選一批具有中長期融資需求的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細分領域初創型科技企業,納入金融支持科創企業“共同成長計劃”培育主體庫并向相關銀行推送,支持企業融資需求。(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配合單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拓展海外市場
11.支持出口企業開展碳足跡核查。對上年度出口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出口產品取得碳足跡核查證書或報告的,予以核查、認證及相關服務費用100%獎勵,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商務廳)
12.支持企業開展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實踐。對上年度委托第三方開展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報告編制、評級等業務并獲得認證的企業,予以相關服務費用100%獎勵,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2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13.鼓勵企業“走出去”。
五、開展示范應用
14.支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示范應用。重點圍繞光伏建筑一體化、農光復合利用、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低碳園區、共享儲能等方面,打造一批技術領先、應用前景良好、可復制推廣性高、產業帶動性強的創新應用場景,每年遴選一批省級優秀創新應用場景案例,給予單個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優先向國家推薦。對入選國家級示范應用類項目或優秀案例的單位,額外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
15.支持薄膜太陽能技術推廣應用。對上年度建成并正常運行,規模不低于250千瓦的非政府投資類薄膜太陽能發電項目,給予投資建設方最高0.4元/瓦的支持,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16.推動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按照國家要求研究建立容量電價機制,逐步推動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獨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不區分發用電市場主體地位。在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期間,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可自愿選擇交易品種參與交易,并根據實際成交和調用情況獲得相應激勵費用。其中,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深度調峰調用時,同等條件下儲能電站優先級高于燃煤火電機組。鼓勵光伏和風電項目按照落實全壽命周期內承諾的配儲要求,與獨立儲能電站簽訂10年以上租賃協議。加強獨立新型儲能容量租賃市場監測指導。(責任單位: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華東能源監管局)
17.優化新型儲能項目調用結算方式。在獨立新型儲能市場化機制建立前,獨立新型儲能項目按照電網調度指令進行充放電,放電電量上網價格為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充電電量按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的60%進行結算。在迎峰度夏(冬)期間(1月、7—8月、12月),獨立新型儲能項目(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賃容量的獨立儲能電站)按照電網調度指令安排調用充放電,不結算充電費用,放電上網電量價格為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期間電網安排新型儲能全容量充放電調用次數原則上不低于120次或放電時長不低于240小時。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如發生因自身原因無法調用或調用不足的情況,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相應考核,具體調用要求和資金方案由省相關部門另行制定。(責任單位: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18.支持新型儲能項目發揮頂峰作用。根據我省電網供需平衡需要,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的獨立新型儲能項目(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賃容量的獨立儲能電站),在迎峰度夏(冬)期間(1月、7—8月、12月),依據其上網放電量享受最高0.2元/千瓦時支持。(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六、推動地方發展
19.加強省級考核激勵。結合各市5年預期目標,建立競爭賽馬機制,根據各市上年度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發展績效綜合考評情況,分檔給予激勵,激勵資金用于提高產業創新能力和層次、產業鏈強鏈補鏈延鏈、開展示范應用和市場推廣等方面。(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省能源局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盡快組織實施。
政策提出,支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示范應用。重點圍繞光伏建筑一體化、農光復合利用、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低碳園區、共享儲能等方面,打造一批技術領先、應用前景良好、可復制推廣性高、產業帶動性強的創新應用場景,每年遴選一批省級優秀創新應用場景案例,給予單個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優先向國家推薦。對入選國家級示范應用類項目或優秀案例的單位,額外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支持薄膜太陽能技術推廣應用。對上年度建成并正常運行,規模不低于250千瓦的非政府投資類薄膜太陽能發電項目,給予投資建設方最高0.4元/瓦的支持,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推動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按照國家要求研究建立容量電價機制,逐步推動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獨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不區分發用電市場主體地位。在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期間,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可自愿選擇交易品種參與交易,并根據實際成交和調用情況獲得相應激勵費用。其中,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深度調峰調用時,同等條件下儲能電站優先級高于燃煤火電機組。鼓勵光伏和風電項目按照落實全壽命周期內承諾的配儲要求,與獨立儲能電站簽訂10年以上租賃協議。加強獨立新型儲能容量租賃市場監測指導。
優化新型儲能項目調用結算方式。在獨立新型儲能市場化機制建立前,獨立新型儲能項目按照電網調度指令進行充放電,放電電量上網價格為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充電電量按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的60%進行結算。在迎峰度夏(冬)期間(1月、7—8月、12月),獨立新型儲能項目(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賃容量的獨立儲能電站)按照電網調度指令安排調用充放電,不結算充電費用,放電上網電量價格為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期間電網安排新型儲能全容量充放電調用次數原則上不低于120次或放電時長不低于240小時。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如發生因自身原因無法調用或調用不足的情況,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相應考核,具體調用要求和資金方案由省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原文如下:
支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集群
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關于強化創新引領推動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創新、鍛長補短、提質擴量、優化生態,加快推動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1.支持產業鏈協同創新。圍繞提升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核心競爭力,支持龍頭企業牽頭,聯合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產業鏈協同創新,重點支持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強鏈補鏈延鏈、重大技術裝備攻關等。每年遴選20個左右創新研發項目,省級按項目研發和設備投入最高15%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上年度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上年度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等,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對上年度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平臺,省按照規定統籌給予科技項目等支持,對特別重大的平臺按規定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鼓勵各市對轄區內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平臺予以激勵。(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3.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建研發實驗線。對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關鍵領域上年度已建成且正常運行的先進產品小試線、中試線,按照關鍵研發設備實際購置額最高20%予以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4.支持重大創新成果突破。對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企業在省內研發并實現量產的產品,關鍵指標經國際知名第三方機構測試認證和國家級行業協會認可,刷新世界紀錄的,給予企業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4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5.支持在皖設立企業研發總部。在皖設立研發總部的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企業,自其注冊成立之日起三年內獲得的提升創新能力相關政策支持,獎勵資金最高上浮20%。(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二、產業鏈強鏈補鏈延鏈
6.支持招大引強。支持具有較強資金實力、技術創新和產業鏈整合能力的龍頭企業和關鍵配套企業在我省投資建設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項目。圍繞產業高附加值和關鍵薄弱環節,對產業各環節年營業收入處于全國前五的龍頭企業,上年度實際落地出資超過20億元的在皖投資項目,以及關鍵配套環節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和上市企業在皖投資的項目,納入省重點項目清單,土地指標在省級層面統籌解決;能耗指標按照《關于優化用能預算管理精準配置能耗要素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目標的若干措施》規定,由省、市兩級統籌解決。對投資規模特別大、產業帶動性強的重大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已落戶企業新投資建設項目,享受與新引進落地項目同等政策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相關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7.支持招引關鍵配套環節企業。對新引進落地的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領域關鍵配套環節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且在投資建設期限內全部建成投產的,按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省、市(縣、區)財政各承擔一半。其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和上市企業的項目,獎勵資金全部由省級層面承擔。已落戶企業新投資建設的關鍵配套環節延鏈補鏈項目,可享受與新引進落地項目同等政策支持。(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相關市人民政府)
8.支持皖北地區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發展。各市推薦項目落戶皖北、原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含部分革命老區)的,項目收益實行合作雙方政府分成,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責任單位:相關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皖北、原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含部分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項目,獎勵資金上浮20%。(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提升產業層級
9.支持企業成為行業標桿。對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及首次進入智能光伏試點示范企業名單的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10.支持金融賦能產業發展。支持省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主題基金設立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子基金,總規模不少于20億元,撬動市縣引導基金、社會資本等不少于50億元,重點支持皖北地區打造產業配套基地。支持有條件的市設立產業專項基金,省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主題基金根據實際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定期遴選一批具有中長期融資需求的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細分領域初創型科技企業,納入金融支持科創企業“共同成長計劃”培育主體庫并向相關銀行推送,支持企業融資需求。(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配合單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拓展海外市場
11.支持出口企業開展碳足跡核查。對上年度出口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出口產品取得碳足跡核查證書或報告的,予以核查、認證及相關服務費用100%獎勵,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商務廳)
12.支持企業開展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實踐。對上年度委托第三方開展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報告編制、評級等業務并獲得認證的企業,予以相關服務費用100%獎勵,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2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13.鼓勵企業“走出去”。
五、開展示范應用
14.支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示范應用。重點圍繞光伏建筑一體化、農光復合利用、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低碳園區、共享儲能等方面,打造一批技術領先、應用前景良好、可復制推廣性高、產業帶動性強的創新應用場景,每年遴選一批省級優秀創新應用場景案例,給予單個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優先向國家推薦。對入選國家級示范應用類項目或優秀案例的單位,額外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
15.支持薄膜太陽能技術推廣應用。對上年度建成并正常運行,規模不低于250千瓦的非政府投資類薄膜太陽能發電項目,給予投資建設方最高0.4元/瓦的支持,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16.推動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按照國家要求研究建立容量電價機制,逐步推動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獨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不區分發用電市場主體地位。在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期間,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可自愿選擇交易品種參與交易,并根據實際成交和調用情況獲得相應激勵費用。其中,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深度調峰調用時,同等條件下儲能電站優先級高于燃煤火電機組。鼓勵光伏和風電項目按照落實全壽命周期內承諾的配儲要求,與獨立儲能電站簽訂10年以上租賃協議。加強獨立新型儲能容量租賃市場監測指導。(責任單位: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華東能源監管局)
17.優化新型儲能項目調用結算方式。在獨立新型儲能市場化機制建立前,獨立新型儲能項目按照電網調度指令進行充放電,放電電量上網價格為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充電電量按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的60%進行結算。在迎峰度夏(冬)期間(1月、7—8月、12月),獨立新型儲能項目(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賃容量的獨立儲能電站)按照電網調度指令安排調用充放電,不結算充電費用,放電上網電量價格為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期間電網安排新型儲能全容量充放電調用次數原則上不低于120次或放電時長不低于240小時。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如發生因自身原因無法調用或調用不足的情況,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相應考核,具體調用要求和資金方案由省相關部門另行制定。(責任單位: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18.支持新型儲能項目發揮頂峰作用。根據我省電網供需平衡需要,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的獨立新型儲能項目(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賃容量的獨立儲能電站),在迎峰度夏(冬)期間(1月、7—8月、12月),依據其上網放電量享受最高0.2元/千瓦時支持。(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六、推動地方發展
19.加強省級考核激勵。結合各市5年預期目標,建立競爭賽馬機制,根據各市上年度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發展績效綜合考評情況,分檔給予激勵,激勵資金用于提高產業創新能力和層次、產業鏈強鏈補鏈延鏈、開展示范應用和市場推廣等方面。(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省能源局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盡快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