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該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指出,發電企業應當服從電力調度指令落實調頻、調壓有關措施,確保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發電企業應當開展電能質量管理工作相關信息采集與問題分析治理能力建設,建立變流器等干擾源設備、治理設備、監測裝置臺賬庫,定期維護更新。
其次,新(改、擴)建的新能源場站、10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分布式電源和新型儲能應當在接入電力系統規劃可研階段開展電能質量評估,配置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采取必要的電能質量防治措施。治理設備、在線監測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運。在試運行階段(6個月內),應當開展電能質量監測,指標超標時應當主動采取治 理措施。
此外,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并網的應當配置具備必要的電能質量監測功能的設備,并進行電能質量指標超標預警和主動控制。電能質量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規定的,應當采取防治措施。采取防治措施后電能質量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影響電網安全運行或其他電力用戶正常用電時,應當配合電網企業執行出力控制或離網控制。
全文如下:
該《辦法》指出,發電企業應當服從電力調度指令落實調頻、調壓有關措施,確保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發電企業應當開展電能質量管理工作相關信息采集與問題分析治理能力建設,建立變流器等干擾源設備、治理設備、監測裝置臺賬庫,定期維護更新。
其次,新(改、擴)建的新能源場站、10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分布式電源和新型儲能應當在接入電力系統規劃可研階段開展電能質量評估,配置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采取必要的電能質量防治措施。治理設備、在線監測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運。在試運行階段(6個月內),應當開展電能質量監測,指標超標時應當主動采取治 理措施。
此外,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并網的應當配置具備必要的電能質量監測功能的設備,并進行電能質量指標超標預警和主動控制。電能質量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規定的,應當采取防治措施。采取防治措施后電能質量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影響電網安全運行或其他電力用戶正常用電時,應當配合電網企業執行出力控制或離網控制。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