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據中關村儲能產業技術聯盟2023年8月2日最新發布數據。2023年上半年,中國新型儲能繼續高速發展,2023上半年項目數量(含規劃、建設中和運行項目)850個,是去年同期的2倍多。新增投運規模8.0GW/16.7GWh,超過去年新增規模水平(7.3GW/15.9GWh)。規模等級上,百兆瓦級項目數量增速明顯,40余個百兆瓦級項目相繼投運,兩倍于去年全年水平;規劃和建設中的百兆瓦級項目數量已超過去年全年水平。
政策層面,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于2023年10月12日發布《進一步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3〕813號),文件要求“按照2030年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交易的時間節點,現貨試點地區結合實際制定分步實施方案。分布式新能源裝機占比較高的地區,推動分布式新能源上網電量參與市場,探索參與市場的有效機制。”
近日,南方能源監管局聯合廣東省能源局審定印發《廣東省獨立儲能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細則(試行)》,支撐市場運營機構組織相關獨立儲能電站參與南方(以廣東起步)現貨市場交易試點,標志著新型儲能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機制在廣東正式落地。《細則》發布后,梅州寶湖儲能電站(70兆瓦/140兆瓦時)于10月1日以自主申報多段充放電功率及預期價格的“報量報價”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優化出清,按照市場形成的價格進行結算。
上述利好消息為新能源和儲能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積極的信號。在儲能技術層面,各類新型儲能技術在已有裝機項目中的占比如下:鋰離子電池儲能占94.5%、壓縮空氣儲能占2%、液流電池儲能占1.6%、鉛酸(炭)電池儲能占1.7%,而其他技術路線則占0.2%,鋰電子電池儲能依然是主流技術。本文試圖通過以"獨立儲能項目"的建設為例,對新型儲能項目建設所涉及的法律要求進行梳理。
二、規范性政策文件
2.1 儲能設備的認證、檢測和標準
根據2021年9月24日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以下稱“47號文”),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通過具有相應資質機構的檢測認證。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并無明確定義,新型儲能設備的認證和檢測機制目前尚待完善。參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新型儲能標準體系建設指南》,部分有關新型儲能設備試驗和監測的技術標準或其修訂(如《電力系統電化學儲能系統通用技術條件》、《電力儲能用鋰離子電池》及《全釩液流電池可靠性評價方法》)仍處于審查過程中。
根據前述指南,近100項新型儲能重點標準計劃于2023年發布或修訂,電化學儲能領域計劃于2025年形成較為完善的系列標準。屆時儲能設備相關的檢測和認證的需求可能會明顯增長,且標準和門檻將隨著相關標準的完善而提升。
2.2 項目立項與可行性研究
我國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審批制立項,對于企業投資項目采用核準制或備案制立項。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以及最新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版)》,除抽水蓄能電站屬于核準范圍,其他儲能電站屬于備案范圍。根據《47號文》:“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新型儲能項目)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依據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實行備案管理,并將項目備案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一般而言,審批制和核準制項目需要在項目立項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而備案制項目立項時,并不要求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47號文》:“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技術標準、環保安全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并不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然而,在《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稱“北京辦法”)第八條(辦理流程)中,將可行性評估作為流程之一,實際上提高了儲能電站的備案條件。
2.3 土地與建設用地規劃
在儲能項目辦理發改委備案時,項目的建設地點和建設規模等屬于必須提供的信息,因此項目用地應該在備案之前就已經確定,如果是自有土地,提供產權證即可,如果是租賃土地,則應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可以在備案之后簽訂,備案時只需要建設地點信息,不需要提供租賃合同。
2019年9月份以后,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審批合并,統一發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如果儲能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或劃撥土地的,需要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批準。如果儲能項目使用的是出讓的建設用地,則無須申請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直接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可。對于已經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需要改變用途建設儲能項目的,如與原規劃控制指標不符,需重新審批,如不改變原規劃控制指標,則無須重新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辦法》要求建設用地為自有土地。但除北京外,其他地方的規定并無明確限制儲能項目用地必須為自有用地,例如,中國能建永嘉儲能示范項目(位于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使用的土地即為租賃土地,而浙江省的儲能項目也需要辦理規劃許可,這說明租賃土地并非不能辦理規劃許可。只是從目前的規劃審批慣例來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實是頒發給土地使用權人,頒發給土地承租人的特例并不多見,因此被《北京辦法》認為是一個障礙。
2.4 設計與建設工程規劃
根據《47號文》第12條:“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承擔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根據原建設部于2007年3月印發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附件1對于工程設計行業的劃分,上述規定所指的“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應是指具有電力行業設計資質或其下設的新能源發電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
新型儲能項目的設計標準,目前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主要包括《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T 51048-2014)、《風光儲聯合發電站設計標準》(GB/T 51437-2021)、《電力系統配置電化學儲能電站規劃導則》(20214764-T-524)等。住建部辦公廳曾于2022年6月17日就《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雖然該標準目前仍未正式出臺,但其中的若干內容對新型儲能項目的設計規范化有一定參考意義。
2.5 招投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新能源項目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在其采購價格或投資金額達到法定標準時會落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項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此外,此類項目的業主或運營者主要為國企,因此,新型儲能設備和產品制造商為儲能項目供貨或提供服務亦會根據相應國企的要求普遍適用或參照適用招標投標法項下的規范。
2.6 環評與消防設計
2.6.1 環境影響評價
2.6.1.1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對于擬開發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用地,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2.6.1.2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項目建設階段,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到電化學儲能電站,根據國務院原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在電力項目中涉及送(輸)變電的,送(輸)變電電壓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為330千伏及以上)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送(輸)變電電壓100千伏及以上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不足100千伏的,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可見,只有存在送(輸)變電設施的儲能項目,且變電電壓在100千伏及以上的,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的審批,假設要建設的是一個用戶側的儲能電站,當其不需要接入電網時,也就不存在送(輸)變電設施,就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批復,只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即可。
2.6.2消防設計審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儲能電站、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有關事項的函》指出:“如果儲能電站屬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情形的,應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八)項: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第(九)項: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按上述第(八)項,儲能電站屬于變配電設施,如果其規模達到大型變配電工程標準,就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按照第(九)項,
如電化學儲能電站使用的電池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是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根據《關于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第23條:“本意見所稱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性質的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等,具體范圍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確定。依照有關規定屬于爆炸物的除外。”詳見《危險化學品目錄》、《危險貨物品名表》。
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2022年4月26日發布實施的《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稱“37號文”)第八條規定:“電化學儲能電站投產前,要組織開展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通過電站消防驗收。”儲能電站在竣工驗收時應當獲得消防驗收合格批文。”
2.7 施工、驗收、并網許可
2.7.1 施工許可
根據原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施工許可程序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對施工圖的審查和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審查。《47號文》第十二條:“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 承擔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施工許可制度可以保證資質審查工作的落實。
在工程建設中,質監站對于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方式一般為事后監督,即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階段才進行檢查。但《北京辦法》規定,在儲能電站前期審批中,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質量監督注冊受理通知書》,相當于在開工建設前先在質監站掛個號,以便竣工時與質監機構的銜接。
2.7.2 竣工驗收
新型儲能項目在并網調試前,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選用的設備及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要求,并通過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電化學儲能電站的電池及其管理系統,應當委托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在并網驗收前,要完成電站主要設備及系統的型式試驗、整站調試試驗和并網檢測,并網檢測應當委托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
就新型儲能項目的驗收標準,我國尚未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但值得關注的是,全國電力儲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曾于2022年7月24日對《電化學儲能電站啟動驗收規程》進行公開征求意見。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曾于2023年2月6日對《電化學儲能系統現場驗收通用要求》進行團體標準公示并征求意見,若該等規程或標準最終正式出臺,將對電化學儲能電站的驗收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2.7.3 并網許可
電力并網許可是指電網公司允許儲能電站并入電網的前置審批手續,審批的主體是電網公司而非行政機關,因此并網要求須根據電網公司的設置來確定。根據《47號文》第十七條、《37號文》第五條的相關規定,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為新型儲能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電化學儲能項目的相關文本可參照2021年12月28日國家能源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電化學儲能電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試行)》(GF-2021-0514)。
在并網許可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方面,各電網企業的要求不盡相同,以南方電網公司《新能源服務指南》(2021年10月)為例,接入南網公司電網的儲能電站需要提交的材料為:
1、380(220)伏非自然人投資項目、10(20)千伏項目應提供接入系統方案,35千伏及以上項目應提供接入系統專題研究報告;
2、設計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復印件(蓋章),設計委托書;
3、國家、省、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或納入省級能源規劃年度建設計劃)文件;
4、35千伏及以上項目,還需提供電源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證明資料(如土地租賃合同)等其他支持性文件;
5、能源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關于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現行國標為《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電網技術規定》(GB/T 36547-2018),該標準現在正在修訂之中,修訂后的標準還未發布。
2.8 安全運營
近五年來全球已發生三十余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事故,中國國內已經發生至少兩起已知的磷酸鐵鋰電池儲能電站事故,其中2021年于北京市豐臺區發生的“4.16”儲能電站起火爆炸事故導致3人死亡1人受傷。由于鋰離子儲能電池的固有技術路線導致事故誘因無法完全避免,電池儲能電站的安全問題已經引起了公眾和監管者的關注。
廣受關注的國家標準《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規程》(GB/T 42288-2022)亦于2023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國家標準正式填補了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配置國家標準的空白,明確了鋰離子電池和液流電池等電化學儲能電站的設備設施、運行維護、檢修試驗和應急處置方面的安全標準,如要求“電池室/艙應配置自動滅火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的最小保護單元宜為電池模塊”,并且明確了“滅火介質應具有良好的絕緣性和降溫性能,自動滅火系統應滿足撲滅火災和持續抑制復燃的要求”。為滿足新國家標準的要求,儲能項目安全投入需要相應提高,儲能消防市場會因此得到發展。上述儲能項目安全法規對整個儲能行業的影響和提升需求也會進一步傳導至儲能電池行業乃至其他儲能設備和產品相關行業。
根據中關村儲能產業技術聯盟2023年8月2日最新發布數據。2023年上半年,中國新型儲能繼續高速發展,2023上半年項目數量(含規劃、建設中和運行項目)850個,是去年同期的2倍多。新增投運規模8.0GW/16.7GWh,超過去年新增規模水平(7.3GW/15.9GWh)。規模等級上,百兆瓦級項目數量增速明顯,40余個百兆瓦級項目相繼投運,兩倍于去年全年水平;規劃和建設中的百兆瓦級項目數量已超過去年全年水平。
政策層面,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于2023年10月12日發布《進一步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3〕813號),文件要求“按照2030年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交易的時間節點,現貨試點地區結合實際制定分步實施方案。分布式新能源裝機占比較高的地區,推動分布式新能源上網電量參與市場,探索參與市場的有效機制。”
近日,南方能源監管局聯合廣東省能源局審定印發《廣東省獨立儲能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細則(試行)》,支撐市場運營機構組織相關獨立儲能電站參與南方(以廣東起步)現貨市場交易試點,標志著新型儲能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機制在廣東正式落地。《細則》發布后,梅州寶湖儲能電站(70兆瓦/140兆瓦時)于10月1日以自主申報多段充放電功率及預期價格的“報量報價”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優化出清,按照市場形成的價格進行結算。
上述利好消息為新能源和儲能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積極的信號。在儲能技術層面,各類新型儲能技術在已有裝機項目中的占比如下:鋰離子電池儲能占94.5%、壓縮空氣儲能占2%、液流電池儲能占1.6%、鉛酸(炭)電池儲能占1.7%,而其他技術路線則占0.2%,鋰電子電池儲能依然是主流技術。本文試圖通過以"獨立儲能項目"的建設為例,對新型儲能項目建設所涉及的法律要求進行梳理。
二、規范性政策文件
2.1 儲能設備的認證、檢測和標準
根據2021年9月24日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以下稱“47號文”),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通過具有相應資質機構的檢測認證。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并無明確定義,新型儲能設備的認證和檢測機制目前尚待完善。參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新型儲能標準體系建設指南》,部分有關新型儲能設備試驗和監測的技術標準或其修訂(如《電力系統電化學儲能系統通用技術條件》、《電力儲能用鋰離子電池》及《全釩液流電池可靠性評價方法》)仍處于審查過程中。
根據前述指南,近100項新型儲能重點標準計劃于2023年發布或修訂,電化學儲能領域計劃于2025年形成較為完善的系列標準。屆時儲能設備相關的檢測和認證的需求可能會明顯增長,且標準和門檻將隨著相關標準的完善而提升。
2.2 項目立項與可行性研究
我國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審批制立項,對于企業投資項目采用核準制或備案制立項。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以及最新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版)》,除抽水蓄能電站屬于核準范圍,其他儲能電站屬于備案范圍。根據《47號文》:“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新型儲能項目)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依據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實行備案管理,并將項目備案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一般而言,審批制和核準制項目需要在項目立項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而備案制項目立項時,并不要求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47號文》:“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技術標準、環保安全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并不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然而,在《北京市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稱“北京辦法”)第八條(辦理流程)中,將可行性評估作為流程之一,實際上提高了儲能電站的備案條件。
2.3 土地與建設用地規劃
在儲能項目辦理發改委備案時,項目的建設地點和建設規模等屬于必須提供的信息,因此項目用地應該在備案之前就已經確定,如果是自有土地,提供產權證即可,如果是租賃土地,則應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可以在備案之后簽訂,備案時只需要建設地點信息,不需要提供租賃合同。
2019年9月份以后,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審批合并,統一發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如果儲能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或劃撥土地的,需要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批準。如果儲能項目使用的是出讓的建設用地,則無須申請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直接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可。對于已經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需要改變用途建設儲能項目的,如與原規劃控制指標不符,需重新審批,如不改變原規劃控制指標,則無須重新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辦法》要求建設用地為自有土地。但除北京外,其他地方的規定并無明確限制儲能項目用地必須為自有用地,例如,中國能建永嘉儲能示范項目(位于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使用的土地即為租賃土地,而浙江省的儲能項目也需要辦理規劃許可,這說明租賃土地并非不能辦理規劃許可。只是從目前的規劃審批慣例來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實是頒發給土地使用權人,頒發給土地承租人的特例并不多見,因此被《北京辦法》認為是一個障礙。
2.4 設計與建設工程規劃
根據《47號文》第12條:“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承擔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根據原建設部于2007年3月印發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附件1對于工程設計行業的劃分,上述規定所指的“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應是指具有電力行業設計資質或其下設的新能源發電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
新型儲能項目的設計標準,目前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主要包括《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T 51048-2014)、《風光儲聯合發電站設計標準》(GB/T 51437-2021)、《電力系統配置電化學儲能電站規劃導則》(20214764-T-524)等。住建部辦公廳曾于2022年6月17日就《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雖然該標準目前仍未正式出臺,但其中的若干內容對新型儲能項目的設計規范化有一定參考意義。
2.5 招投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新能源項目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在其采購價格或投資金額達到法定標準時會落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項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此外,此類項目的業主或運營者主要為國企,因此,新型儲能設備和產品制造商為儲能項目供貨或提供服務亦會根據相應國企的要求普遍適用或參照適用招標投標法項下的規范。
2.6 環評與消防設計
2.6.1 環境影響評價
2.6.1.1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對于擬開發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用地,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2.6.1.2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項目建設階段,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到電化學儲能電站,根據國務院原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在電力項目中涉及送(輸)變電的,送(輸)變電電壓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為330千伏及以上)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送(輸)變電電壓100千伏及以上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不足100千伏的,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可見,只有存在送(輸)變電設施的儲能項目,且變電電壓在100千伏及以上的,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的審批,假設要建設的是一個用戶側的儲能電站,當其不需要接入電網時,也就不存在送(輸)變電設施,就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批復,只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即可。
2.6.2消防設計審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儲能電站、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有關事項的函》指出:“如果儲能電站屬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情形的,應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八)項: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第(九)項: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按上述第(八)項,儲能電站屬于變配電設施,如果其規模達到大型變配電工程標準,就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按照第(九)項,
如電化學儲能電站使用的電池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是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根據《關于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第23條:“本意見所稱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性質的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等,具體范圍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確定。依照有關規定屬于爆炸物的除外。”詳見《危險化學品目錄》、《危險貨物品名表》。
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2022年4月26日發布實施的《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稱“37號文”)第八條規定:“電化學儲能電站投產前,要組織開展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通過電站消防驗收。”儲能電站在竣工驗收時應當獲得消防驗收合格批文。”
2.7 施工、驗收、并網許可
2.7.1 施工許可
根據原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施工許可程序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對施工圖的審查和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審查。《47號文》第十二條:“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 承擔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施工許可制度可以保證資質審查工作的落實。
在工程建設中,質監站對于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方式一般為事后監督,即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階段才進行檢查。但《北京辦法》規定,在儲能電站前期審批中,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質量監督注冊受理通知書》,相當于在開工建設前先在質監站掛個號,以便竣工時與質監機構的銜接。
2.7.2 竣工驗收
新型儲能項目在并網調試前,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選用的設備及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要求,并通過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電化學儲能電站的電池及其管理系統,應當委托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在并網驗收前,要完成電站主要設備及系統的型式試驗、整站調試試驗和并網檢測,并網檢測應當委托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
就新型儲能項目的驗收標準,我國尚未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但值得關注的是,全國電力儲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曾于2022年7月24日對《電化學儲能電站啟動驗收規程》進行公開征求意見。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曾于2023年2月6日對《電化學儲能系統現場驗收通用要求》進行團體標準公示并征求意見,若該等規程或標準最終正式出臺,將對電化學儲能電站的驗收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2.7.3 并網許可
電力并網許可是指電網公司允許儲能電站并入電網的前置審批手續,審批的主體是電網公司而非行政機關,因此并網要求須根據電網公司的設置來確定。根據《47號文》第十七條、《37號文》第五條的相關規定,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為新型儲能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電化學儲能項目的相關文本可參照2021年12月28日國家能源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電化學儲能電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試行)》(GF-2021-0514)。
在并網許可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方面,各電網企業的要求不盡相同,以南方電網公司《新能源服務指南》(2021年10月)為例,接入南網公司電網的儲能電站需要提交的材料為:
1、380(220)伏非自然人投資項目、10(20)千伏項目應提供接入系統方案,35千伏及以上項目應提供接入系統專題研究報告;
2、設計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復印件(蓋章),設計委托書;
3、國家、省、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或納入省級能源規劃年度建設計劃)文件;
4、35千伏及以上項目,還需提供電源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證明資料(如土地租賃合同)等其他支持性文件;
5、能源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關于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現行國標為《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電網技術規定》(GB/T 36547-2018),該標準現在正在修訂之中,修訂后的標準還未發布。
2.8 安全運營
近五年來全球已發生三十余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事故,中國國內已經發生至少兩起已知的磷酸鐵鋰電池儲能電站事故,其中2021年于北京市豐臺區發生的“4.16”儲能電站起火爆炸事故導致3人死亡1人受傷。由于鋰離子儲能電池的固有技術路線導致事故誘因無法完全避免,電池儲能電站的安全問題已經引起了公眾和監管者的關注。
廣受關注的國家標準《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規程》(GB/T 42288-2022)亦于2023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國家標準正式填補了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配置國家標準的空白,明確了鋰離子電池和液流電池等電化學儲能電站的設備設施、運行維護、檢修試驗和應急處置方面的安全標準,如要求“電池室/艙應配置自動滅火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的最小保護單元宜為電池模塊”,并且明確了“滅火介質應具有良好的絕緣性和降溫性能,自動滅火系統應滿足撲滅火災和持續抑制復燃的要求”。為滿足新國家標準的要求,儲能項目安全投入需要相應提高,儲能消防市場會因此得到發展。上述儲能項目安全法規對整個儲能行業的影響和提升需求也會進一步傳導至儲能電池行業乃至其他儲能設備和產品相關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