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區域內具備市場化交易資格的新能源發電企業現階段僅開展與區內用戶的綠色電力交易。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為直接交易用戶或售電公司向本地新能源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省間綠色電力交易為電網企業代理有需求的直接交易用戶或售電公司,跨省跨區購買綠色電力產品。
新能源發電企業超出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外的發電量納入本地保量保價優發電量,按照相應機組的電價批復文件進行結算。新能源發電企業進入市場,引起保障居民、農業用電的優發電量采購成本變化產生的損益應在全體工商業用戶中分攤。
原文如下: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天津綠電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天津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場主體:
為加快建立本市綠色能源消費市場機制,規范開展綠電交易工作,依據《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京電交市〔2022〕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各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天津綠電交易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請交易機構依照發用雙方市場主體實際,適時組織開展綠電交易工作,具體工作安排以發布公告為準。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上報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6日
天津綠電交易工作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促進綠色消費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就業〔2022〕107號)相關要求,在保障電網安全、電力有序供應和新能源全額消納的前提下,加快建立本市綠色能源消費市場機制,規范開展綠色電力交易工作,依據《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京電交市〔2022〕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條綠色電力產品、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按以下定義。
(一)綠色電力產品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量。
(二)綠色電力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電力中長期電力交易,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需求,并為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電力用戶提供綠色電力證書。
(三)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作為綠色環境權益的唯一憑證。
第二章市場主體
第三條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新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含直接交易用戶、零售用戶),市場主體的準入及注冊參照現行管理要求執行。
第四條 天津區域內具備市場化交易資格的新能源發電企業現階段僅開展與區內用戶的綠色電力交易。已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范圍內的風電和光伏電量可自愿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其綠色電力交易電量不計入合理利用小時數,不領取補貼。
第五條 直接交易用戶直接與發電企業進行交易購買綠色電力產品;零售用戶由已確定代理關系的售電公司代理購買綠色電力產品。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一節交易品種
第六條 天津地區綠色電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省間綠色電力交易,其中:
(一)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為直接交易用戶或售電公司向本地新能源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產品。
(二)省間綠色電力交易為電網企業代理有需求的直接交易用戶或售電公司,跨省跨區購買綠色電力產品。
第七條 綠色電力交易以年度(多年)、月度(多月)為周期開展,省內綠色電力交易以雙邊協商為主,省間綠色電力交易以雙邊協商、掛牌為主。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戶或售電公司可同時作為出讓方參與天津電力中長期市場同一交易周期內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二節交易組織
第八條 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由天津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省間綠色電力交易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在綠色電力交易平臺上統一開展。綠色電力交易在中長期交易的其他品種之前優先組織開展。
第九條 天津地區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組織流程:
(一)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以各自的交易單元進行申報。交易申報前,零售用戶應在天津電力交易平臺提交綠色電力交易申請,由售電公司確認綠色電力交易代理關系后,提交至天津電力交易中心。
(二)天津電力交易中心在綠色電力交易平臺發布交易公告,各市場主體在公告規定時段進行申報,申報方式按一段式(平段)申報電量、電價。綠色電力交易價格應體現電能量價值和綠色環境權益價值。申報電量若要求為天津電網上網側電量,用戶側申報電量應包含用戶側需求電量及天津電網網損電量。
(三)綠色電力交易平臺出清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天津電力交易中心將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經安全校核后發布有約束交易結果。
(四)交易合同采用電子合同的方式簽訂。現階段天津地區綠色電力交易以“交易公告+交易承諾書+交易結果”方式形成電子合同。
第十條 天津地區省間綠色電力交易組織流程:
(一)市場主體交易申請提交工作按照省內綠色電力交易執行。
(二)電網企業會同天津電力交易中心在綠色電力交易平臺收集匯總直接交易用戶、售電公司通過省間市場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電量(電力)、電價等需求信息。市場主體申報要求同省內綠色電力交易一致。
(三)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根據電網企業匯總的需求信息,組織開展省間綠色電力交易,達成交易后發布無約束交易結果。
(四)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將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相應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經安全校核后發布有約束交易結果。
(五)交易合同簽訂工作按照省內綠色電力交易執行。
第十一條 現階段天津地區綠色電力交易,售電公司采用服務費模式,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雙方約定單位電量服務價格,售電公司服務費為服務價格與綠色電力結算電量的乘積。
第十二條 綠色電力交易有約束交易結果發布后,售電公司須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平臺將交易結果匹配至其代理的零售用戶,零售用戶確認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及服務價格后形成用戶側交易合同。
第四章交易結算
第十三條 綠色電力交易結算優先級最高,月清月結,合同偏差電量不滾動調整。
第十四條 綠色電力交易采用發、用兩側耦合結算,即結算電量取新能源發電企業實際上網電量、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與綠色電力交易合同電量的最小值。
第十五條 同一電力用戶與多個新能源發電企業簽約,總用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的,該電力用戶對應于各發電企業的用電量按總用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同一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多個電力用戶簽約的,總上網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時,該發電企業對應于各電力用戶的上網電量按總上網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
第十六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超出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外的發電量納入本地保量保價優發電量,按照相應機組的電價批復文件進行結算。電力用戶超出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外的用電量依據天津地區電力中長期市場相關規定進行結算,增購綠色電力部分電量不納入偏差免考核范圍。
第十七條 綠色電力交易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用戶側按照實際用電量的尖峰、峰、平、谷各時段的比例分劈交易合同電量,形成各時段合同電量。各時段價格較平段價格的浮動比例參照現行規定執行,其中售電公司服務費部分不參與浮動。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所產生的損益應單獨統計,在下一監管周期輸配電價中統籌考慮。
第十八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進入市場,引起保障居民、農業用電的優發電量采購成本變化產生的損益應在全體工商業用戶中分攤。
第五章綠色電力認證
第十九條 電力用戶在當月綠色電力交易結算完成后,可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平臺獲得綠證。
第二十條 天津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并匯總后提交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條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綠色電力交易結算結果等信息,在綠色電力交易平臺上完成綠證劃轉工作。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及天津電力交易中心負責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并為其它市場成員創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條件。
第二十三條 市場成員按照信息披露規定,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平臺向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電力交易中心提供信息,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電力交易中心發布。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對披露的信息內容、時限等有異議或者疑問,可向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電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電力交易中心責成信息披露主體予以解釋及配合。
第二十五條 其它信息披露未盡事項,遵照天津中長期規則、省間細則及信息披露相關規則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內容由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交易事項繼續參照天津地區電力中長期市場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