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廣西出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細則中提出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元/千瓦,單個站點補貼上限為40萬元。換電站功率及數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換電站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換電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按實際回收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20元/千瓦時;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按不超過建設成本的30%進行補貼。
原文如下:
廣西出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近日,自治區財政會同相關部門印發廣西壯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一、補貼范圍
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期間(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同)的如下事項予以補貼:
(一)充電設施建設。在全區范圍內建成投運、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含單位專用,下同)并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八桂充”平臺)的充電設施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二)充電設施運營。在全區范圍內建成投運、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含單位專用,下同)并接入“八桂充”平臺的充電設施分年度給予運營補貼。
(三)換電站建設。在全區范圍內建成投運并接入“八桂充”平臺的換電站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四)換電站運營。在全區范圍內建成投運并接入“八桂充”平臺的換電站分年度給予運營補貼。
(五)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在全區范圍內新購置的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物流營運車、新能源共享營運車分年度給予電費補貼。(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相關補貼按專項補貼辦法執行,不列入此范圍)
(六)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綜合運維。分年度給予補貼。
(七)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分年度給予補貼;對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二、補貼標準
(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充電設施功率及數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二)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充電設施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交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000千瓦時/千瓦·年;直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充電設施實際充電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三)換電站建設補貼。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元/千瓦,單個站點補貼上限為40萬元。換電站功率及數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四)換電站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換電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換電站實際充電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五)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補貼標準為4000元/輛/年。
(六)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綜合運維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七)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補貼。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按實際回收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20元/千瓦時;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按不超過建設成本的30%進行補貼。
三、補貼資金安排
除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運維補貼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全額承擔外,其他各項補貼由自治區財政和項目所在地財政按照5:5的比例分擔,各級財政補貼資金納入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