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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定西:推進現有居民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

發布日期:2024-04-26  來源:國際能源網

核心提示:4月23日,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定西安定區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指出,電網企業
 4月23日,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定西安定區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指出,電網企業要根據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和應用推廣情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現有居民區(含高壓自管小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新建居民區要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附近(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
 
電網企業要按照優化服務、簡化手續的原則,制定充電基礎設施電力報裝業務辦理指南,明確報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工程設計和審核、供用電合同簽署和竣工報驗等流程,及時做好充電基礎設施電網接入工作,確保電網運行安全可靠。
原文如下:
 
為規范安定區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甘肅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甘發改規范〔2016〕4號)、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發改能源〔2023〕46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了《定西市安定區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現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日期為2024年4月23日-5月7日。
 
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將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定西市安定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傳真:0932-8212567
 
郵箱:adqzfhcxjsj@163.com
 
附件:《定西市安定區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定西市安定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4月23日
 
定西市安定區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定區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甘肅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甘發改規范〔2016〕4號)、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發改能源〔2023〕46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包括自用充電設施、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公用充換電設施。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建設,為其個人使用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換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及住宅小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專門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業主車輛等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用車站場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公用充換電設施。指對社會開放、為各種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交通樞紐、商務樓宇、超市賣場、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景區景點、加油(氣)站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內,為公眾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
 
第三條 全區行政區域內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多方協同”原則,落實屬地職責和職能部門牽頭責任,充分調動充換電運營商積極性,加大公共資源整合力度,形成較為完善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體系。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環衛、物流等停車場站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以及具備條件的停車區域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四)專用換電設施,指在城市交通節點、物流園區等區域,專為特定型號或特定領域的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設施。
 
第五條 各類場所的充電基礎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要按照10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
 
(三)鼓勵已建(含在建)的公建類項目、住宅小區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根據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結合舊城改造、停車位改造、道路改建等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各類新建建筑停車場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未按相關標準和規定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新建建筑項目,不予驗收通過。
 
第七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本辦法中所涉標準、規范如有修訂更新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面向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公平開放。
 
第九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分類管理。
 
(一)對于獨立占地的公用或專用充換電基礎設施,由發展改革部門實行備案管理,依據《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執行。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規劃條件,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并由發改、住建、電力、消防等部門組織開展聯合驗收。
 
(二)對于非獨立占地的公用或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在取得設施所在場地權益人的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區域電網經營企業提交報裝申請,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企業或單位在建設安裝充電樁前,應當向轄區街道辦、鄉政府進行備案,并配合電力、消防等部門勘察需安裝充電樁的停車位是否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三)對于居民區自建充電基礎設施(自建樁)由所有權人自行建設、自行管理、自行負責,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巡檢巡視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提醒自建樁所有權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居民在建設安裝自建樁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物業企業審批后向轄區街道辦、鄉政府進行備案。自建樁建設在自有產權停車位或者經產權人同意的租賃停車位(有效租賃期一年(含)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居民書面申請后,應當配合電力、消防等部門勘察需安裝充電樁的停車位是否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四)小區建設充電樁,物業管理單位要確定有關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協助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和線纜通道等接入條件。自建樁建設在全體業主共有停車位上(有效租賃期一年(含)以上)的,須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同意確認后實施。充電樁需安裝在小區車庫內的,車庫應當具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排煙設施、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必要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器等滅火器材。鼓勵部分老舊車庫安裝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增設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煙感探測報警裝置,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規劃、土地、環保、供電、消防、防雷和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一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和相關配套電網建設應分別由具備機電安裝資質和電力安裝資質的單位負責實施。相關設備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并進行設備和信息互聯互通入網檢測,確保充換電基礎設施符合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要根據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和應用推廣情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現有居民區(含高壓自管小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新建居民區要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附近(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電網企業要按照優化服務、簡化手續的原則,制定充電基礎設施電力報裝業務辦理指南,明確報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工程設計和審核、供用電合同簽署和竣工報驗等流程,及時做好充電基礎設施電網接入工作,確保電網運行安全可靠。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或充換電服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循國家、省級、市級、區級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及時向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報備,自覺接受監管和監督;按照用戶需求,根據國家、行業新的標準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改造。
 
(三)建立完善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制度和運營維護體系,對充換電過程進行安全監控和數據采集,配備專職人員,開展充換電基礎設施實時監控和管理,負責日常維修與維護。
 
第十四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承擔相關充換電服務、設備維護、安全管理等運營管理職責,具體如下。
 
(一)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穩定、便捷的充換電服務,確保用戶及設施安全。
 
(二)嚴格遵循供電營業規則要求,建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不得轉供電。
 
(三)加強充換電設施安全運營管理,及時進行充換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確保充換電設備、配電設備、線纜及保護裝置、監控系統等正常可靠運行。
 
(四)在充換電基礎設施經營場所按國家統一標準,配建完備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標識標志。
 
第十五條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必須對內部工作人員開放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具備條件的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方式。
 
第十六條  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應當由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進行運營管理。鼓勵各類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主體將個人自用、單位專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委托給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用戶應當按照充電基礎設施的操作規定,規范的使用充電基礎設施,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整改,運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資質。
 
(一)將充換電基礎設施違規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相關建設運營標準的。
 
(三)充換電基礎設施在運營服務過程中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對符合規劃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并在財政、土地、金融、用電價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鼓勵積極利用現有場地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條  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財政政策支持。落實國家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獎勵政策,積極爭取中央專項建設基金和省級獎補資金,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應優先安排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切實保障項目落地。對于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站、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二)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開發項目建設條件和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換電基礎設施。
 
(三)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及擴建充換電基礎設施,自然資源部門要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推動公交、出租車場站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有效整合,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同步推動充換電設施項目一體化建設;積極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吸引各類投資主體建設運營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及智能服務平臺。
 
第二十三條  對充換電基礎設施用電給予價格支持。充換電基礎設施經營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向用戶收取電費及服務費。電費按照省級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二十四條  做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結合全區城鄉配電網建設規劃和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加快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需求;為充換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時辦結。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第六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五條  明確職責,相互配合,共同推動全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序發展。
 
(一)區發改局負責統籌協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工作,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對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備案管理;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價格政策,對充電基礎設施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負責組織住建、電力、消防等部門對獨立占地的公用或專用充換電基礎設施開展聯合驗收。
 
(二)區住建局負責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標準,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或預留安裝條件納入施工圖審核內容;負責落實管理范圍內的住宅小區、大型公共建筑物、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比例要求;負責環衛等市政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三)市自然資源局安定分局負責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到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中;落實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保障工作。
 
(四)區工信局負責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形成良性互動。
 
(五)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公交、出租、交通樞紐等相關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六)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共機構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七)區文化旅游局負責推進景區景點等文化旅游場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八)區商務局負責推進在具備條件的加油(氣)站、物流園(區)等相關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九)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綜合監督指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監管工作。
 
(十)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計量監管。
 
(十一)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勘察需安裝充電樁的停車位是否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十二)區供電公司負責保障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接入及安全運營工作,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數據進行統計。勘察需安裝充電樁的停車位是否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十三)財政、金融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金融支持政策。
 
(十四)科技、公安、教育、衛生、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十五)各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居民區自建充電基礎設施、非獨立占地的公用或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備案審核。聯合電力、消防等部門和物業管理單位開展充電樁建設前的現場勘察,確保充電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協調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物業管理單位、個人用戶抓好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運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電動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地面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和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第二十七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運營服務中出現人員傷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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