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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治理:疏堵結合 正視需求

發布日期:2024-04-23  來源:云南網

核心提示:電動自行車因其快捷、經濟等優勢,成了當下備受大眾青睞的出行工具。據估計,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4億輛。然而,隨著電
 電動自行車因其快捷、經濟等優勢,成了當下備受大眾青睞的出行工具。據估計,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4億輛。然而,隨著電動自行車不斷進入千家萬戶,與之相關的消防隱患也在迅速蔓延。2024年2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某居民樓發生火災事故,導致15人遇難44人受傷。經初步分析,這場震驚全國的大火就是由該棟建筑地面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起火引發的。
 
南京“2·23”火災并非孤例。據國家消防救援局統計,2023年全國共接報電動自行車火災2.1萬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有80%的電動自行車火災是在充電時發生的,其中,超過一半發生在夜間充電過程中。據調查,電池短路、過度充電和線路老化等是電動自行車起火的重要原因。電動自行車一旦起火,90秒后溫度便可達到200℃,燃燒產生的毒氣足以使上百人窒息而亡。進樓入戶、人車同屋、“飛線”充電等違規行為的普遍存在更急劇放大了上述風險。在電動自行車不斷普及的大趨勢之下,如何防患于未“燃”,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是政府部門必須攻克的治理難題。
 
為了降低電動自行車的消防風險,各級政府紛紛加強法律規制,明確違法違規者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為懲處電動自行車用戶的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基本框架。根據行為和后果的嚴重性不同,違法違規者重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輕則應該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與應急管理部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出臺,更有針對性地為電動自行車火災治理構筑起更為嚴密的法網。前者就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嚴厲查處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等方面進行了強調,并明確規定:“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者明文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規定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以上述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為基準和指引,關于電動自行車火災治理的地方性文件也紛紛出爐。
 
為筑牢安全防火墻、守護居民生命線,近年來,全國各地的街道和社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和實操演練,排查安全隱患,規范停放和充電管理,切實保障轄區居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然而,電動自行車亂停放亂充電現象屢禁不止,不斷飆升的事故統計數據和血淋淋的個案依舊不斷刺激著社會大眾的神經,“治而不力”的困局亟待解決。
 
要進一步落實現有法規,堅決消除大眾僥幸心理。現有的規范性文件對于“誰來管、怎么管”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因為日常監管疲軟、運動式治理不長久等原因,這些規定在現實中很難真正“長出牙齒”、落到實處。因為人手和經費短缺、不具備執法權等原因,不少小區的物業公司無法及時制止業主亂停亂充的行為,也很難向相關部門及時報告與協助處理。很多社區和消防人員也常面臨“舉證難、罰不動”的窘境,這些情況在管理不善的老舊小區尤為突出。有錯不究再加上法不責眾,行為人就很容易滋生出僥幸心理。只有在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后,各部門聯合執法行動時,亂停亂充行為受到懲處的確定性和即時性才能有所提高。但是,這種運動式治理成本高昂,難以形成長效機制,風頭一過,各種違規行為就很容易死灰復燃,急需思考如何在執行層面讓這些法律法規更為確定和迅速地落實。
 
要正視用戶需求,根除違法違規的底層驅動。電動車亂停亂充的原因復雜,既有人的問題,也有環境的問題。現實中固然存在部分違規者積習難改,安全意識弱、僥幸心理強的情況,但是很多人違規也是受客觀環境所迫。目前,我國很多居民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位嚴重不足,公共充電口或是數量不足無法滿足需求,或是位置較遠充電不方便。小區充電樁按次收費,遠比把電動自行車推到樓道里充電或拎著電瓶回家充電費用更高。還有一些小區的治安環境較差,電動車的電瓶容易被偷,使得不少用戶將車進樓入戶。為了防控電動自行車的火災風險,現有的法律規范對用戶行為已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現實層面的配套設施和服務卻跟不上,這一矛盾在短時間內無法得到妥善解決。與此同時,電動車用戶的日常出行需求,如上班通勤、學童接送等卻是剛性的,幾乎每天都在發生。在“停車不方便、充電成本貴、電瓶易被盜”等現實困境之下,如果一味強調電動車用戶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范,用戶快捷經濟的出行需求則難以滿足,人們守法的成本也會急劇增加,守法的意愿就會顯著下降。俗話說,法律不強人所難。如果不能切實保障廣大電動車用戶的日常出行剛需,違法違規的驅動力就一直存在,通過法律進行威懾也只是治標不治本。
 
社會治理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在電動車火災治理的過程中,既要看見風險,更要正視需求。政府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法律監管十分必要,但是禁止和處罰是社會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線,不能作為唯一的手段。只有切實站在群眾的角度進行考慮,在監管的同時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務,與百姓達成一致、良性互動,才能真正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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